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精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现将校外培训机构“十严禁”公告如下。
一、严禁无资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
二、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三、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四、严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营转非)之前招生及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
五、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布置作业。
六、严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七、严禁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等校外培训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
八、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校外培训活动。
九、严禁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或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十、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学生基本信息及学业成绩, 不得对学生学业成绩进行排名。
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规定,强化行业自律,切实规范培训行为。做到识大体、顾大局,明底线、知敬畏,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培训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漯河市教育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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