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根据《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我市从2023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包括残疾军人、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老复员军、带病回乡退役军人、部分参战涉核退役军人、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等生活补贴标准。
据了解,抚恤金方面,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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