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地勘基金合作单位在任何勘查阶段都有追加货币资金,提高权益比例的权利,且不按照商业性勘查的“倍数买回股
本报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地勘基金合作单位在任何勘查阶段都有追加货币资金,提高权益比例的权利,且不按照商业性勘查的“倍数买回股权”的惯例做法,而是将合作方的追加投资视作连续投资,以充分体现地勘基金让利于民的设立宗旨。
据了解,目前地勘基金项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另一种是与各类投资人合作投资的项目。为了充分体现地勘基金着重用于前期风险勘查、降低风险,引导和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的性质,针对合作投资的项目,《办法》明确,合作单位在合作勘查期间,经双方协商,可以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的比例。在风险相对较大的勘查工作的前期,合作方一般不会配合资金投入,勘查工作一般都是由地勘基金单方面出资。但随着地勘基金的资金投入,勘查程度的提高,勘查风险逐渐减小,当发现项目有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前景时,合作方都希望追加资金提高权益比例。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商业性勘查的“倍数买回股权”的惯例做法,在合作方追加勘查资金前应对合作探矿权进行评估。考虑到关于“充分让利于民”的原则,地勘基金不采用重新评估的办法,而是将合作方的追加投资视作连续投资,简单调整投资比例。
为了利于操作,《办法》原则上规定了原探矿权人追加投资、提高比例的上限规定,即原则上原探矿权人追加投资提高比例的上限可以在初始约定比例的基础上上浮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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