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1年底,国务院已公布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19项,中央财政累计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13.63亿元。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截至2011年底,国务院已公布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19项,中央财政累计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13.63亿元。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文化部日前修订印发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遗办法》)。
该办法起草专家告诉记者,这次新规主要对专项资金的覆盖范围和开支内容、申报和审批程序、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为加强中华传统文化保护,财政部和文化部从2002年开始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至2005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6600万元,主要用于普查、宣传和专家评审等方面的支出。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原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相应更名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同时增设中央补助地方专款,对列入国家级名录的部分项目进行补助,重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和资助传承人,以及对国家级文化生态实验区保护等。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2006年财政部、文化部联合印发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1年,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暂行办法》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有待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覆盖面过窄、对专项资金开支范围需进一步细化等。
据了解,此次《非遗办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06年《暂行办法》的依据则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与《暂行办法》相比,这次新规主要突出两方面内容:
明确专项资金覆盖范围。考虑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既有中央单位,也有地方单位,如京剧项目保护单位有文化部所属中国京剧院,也有地方所属的北京京剧院、天津京剧院等,所以此次修订将专项资金按预算管理级次明确划分为中央本级和中央转移支付两类,其中,中央本级经费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经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经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经费包括对地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同时,对两类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细化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结合以往专项资金使用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了组织管理经费和保护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更清晰,更符合实际情况。具体修改内容:一是细化了组织管理费的开支内容,二是对保护补助经费开支范围按照申报对象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三类分别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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