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明确,“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必须专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明确,“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根据通知,奖励资金支持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且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各地区上报申请奖励的煤矿个数和规模进行审核,财政部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通知强调,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优先支持关闭退出的煤矿;二是优先支持淘汰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三是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四是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相关支出。(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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