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修订出台“经济宪法”已到时日相关执法者和广大民众确实更期待尽快出台的,是一部真正令他们满意的有更多时代进步意义的预算法。
- 2013-07-04 08:27:04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翟峰
据《法制日报》28日报道,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2012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时提出,要健全决算制度,严格依法调整预算。依笔者之见,全国人大财经委报告之所
据《法制日报》28日报道,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2012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时提出,要健全决算制度,严格依法调整预算。依笔者之见,全国人大财经委报告之所以如此强调,主因或许与2012年中央决算中反映出的诸如部分预算支出调整较多、预算管理体制制度不够健全、一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有关。由此可见,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确实尤为重要且很必要。然则,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即涉及完善其相应的体制和制度。而尽快修订出台预算法,即是完善其相应体制和制度的关键举措。因为,无论是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还是财政部门依法编制、执行预算和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等,都离不开一部真正令执法者和广大老百姓皆满意的有更多时代进步意义的预算法。
虽然,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于2012年6月即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之后,已征集到30多万条修改意见,且其修改意见已大大超过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所收到的23万多条。但是,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之后,至今已逾一年,仍未见其三审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再次与全国公众见面。因此,现在即言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很快将修订出台,或许为时尚早。而且,笔者和广大公众的心情一样,确实亦不愿再次看到预算法修正案的正式出台仍会经过以前那样过多的内部复杂“博弈”和经年蹉跎——
众所周知,现行《预算法》之前身,系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到1988年3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马洪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预算法的议案,再到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的第一部《预算法》,虽然标志着中国政府预算制度的历史进步,但这一步却整整迈了44年。而到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之后,《预算法》加《实施条例》才基本确立了沿用至今的中央和地方分税的财政预算体制的基本框架。然而,由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中国市场经济还不算发达,国民经济总量还很小的前提下构建的这个财政预算基本体制,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财税的大幅增加而造成在预算编制完整性、预算管理执行、转移支付制度、预算监督和违法行为追究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和弊端。于是,1997年全国人大提出了修改《预算法》之动议。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的反复协商,终使《预算法》修订议程于2004年正式启动,并于200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会牵头起草了《预算法修正案》第一稿。后因这一修正案草稿招致有关方面的质疑和抵制而束之高阁。直到2009年以后的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经一直关注重新修订《预算法》的广大有识之士的强烈呼吁,全国人大预工委和财政部开始分别起草《预算法》修订草案,最后在2010年形成一个双方共同认可的“修正案(草案)”初稿。2011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当年12月26日,时任财政部长谢旭人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做了关于这一草案的说明。2011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仅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而且还先后到广西、四川、广东等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并于2012年6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于是,即有了本文第一自然段表述的该草案征集到的意见超过30万条之盛况。
鉴此,尽快修订出台“经济宪法”,确实已到时日!它牵动着各方现实公益之需求——如现代预算制度的建构和创新,要求修正后的预算法能尽快建立规范和监督政府收支行为的法治型预算,而不是强化政府预算管理权力的管理型预算;建立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公共服务型预算,而不是越权干预市场的建设调控型预算;建立保障公众预算知情权的公开透明型预算,而不是调整政府内部预算程序的封闭官方型预算。诸如此等,皆需通过预算法的尽快修订出台而予以实现。亦因如此,故其尽快修订出台,不仅举国关注,而且相关执法者和广大民众确实更期待尽快出台的,是一部真正令他们满意的有更多时代进步意义的预算法。
(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现任四川省人大代表,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代表联络员,广元市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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