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热门 重磅原创 PPP 地方 教育 图片新闻 政府采购 权威公告

首页 > 报纸版面 > 文章详情页

法治财政视角下的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专项支出占整个财政预算支出的60%以上,其中只有一小部分专项支出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多数专项支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也没有制定财政专项支出的公开决策制度

财政专项支出占整个财政预算支出的60%以上,其中只有一小部分专项支出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多数专项支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也没有制定财政专项支出的公开决策制度,导致财政专项支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财政专项资金的名目繁多。二是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五花八门。既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立的,也有各级党委、政府的会议决定、文件规定设立的,还有各级党政领导人批示设立的。三是财政专项资金的构成错综复杂。有各级财政单独安排资金设立的,也有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资金设立但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配套组成的,还有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设立要求市县财政资金配套组成的。四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式不一。有的财政专项资金当年没有用完的,可以结转来年使用,有的不能,用于平衡,方式不一。五是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期限不明确。基本上是一经设立多年不变,主动终止或取消的极为罕见。六是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虚假、分配随意。七是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存在诸多漏洞。既有财政部门监管的,又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监管的,也有财政部门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共同监管的,监管主体多样化,导致政出多门,漏洞多多,普遍监管不到位。八是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缺乏科学评价,很难达到预期目的。财政部门往往偏重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制度不健全,致使财政专项资金往往不能全部用到项目建设上,被挤占、截留、挪用的问题普遍存在,成为财政违法行为发生的重点领域。

以法治财政的视角来看,当务之急应当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启动国家立法,通过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着重设计好以下几个具体制度,真正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权限制度。应当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尽量避免采取各级财政共同出资配套组合专项资金的做法,将批准设立专项资金的权限交给各级人民政府。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需要通过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明确设立权限,可以防止专项资金设立政出多门。

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的程序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应当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由提出项目的部门深入调研,在事项涉及的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形成方案后进行合法性、专业性论证和成本效益分析,提出项目实施规划和期限,设定分阶段实施计划和预期绩效目标,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明确设立的程序制度,可以避免专项资金设立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财政专项资金的期限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实施的最后一年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与当初作出的成本效益分析进行对比和评价,提出保留该专项资金、或者增加(减少)该专项资金数额、或者取消该专项资金的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逾期不提出意见的,专项资金使用期满后一律予以取消,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越来越多、只生不死的问题发生。

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申报专项资金的条件和应当提供的材料;申报属于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由下级财政部门受理审查后上报,同时明确规定下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查的权限、程序和责任,防止利用虚假材料申报和审查不负责任等问题发生。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制度。应当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分配的计算方式和分配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程序;重大专项资金应当采取公开竞争、专家评审方式确定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经过批准的专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下达,防止资金分配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

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原则,明确规定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结果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公开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成本效益分析结果。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明确规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各自的监督责任和监督程序、监督方式,明确社会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财政专项资金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明确将违反规定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拨付财政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违反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履行监督职责等行为,纳入法律责任追究的范围,分别设计法律责任追究的方式。(作者单位系湖南省财政厅)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华保国
  • 张倩

【慎重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国财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中国财经新闻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中国财经新闻网客户端推荐下载

中国财经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