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解决新形势下经济财政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的主要途径。”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张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新定位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解决新形势下经济财政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的主要途径。”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张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新定位,积极当好改革探路人和先行者,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财税体制
张华说,内蒙古是国家能源供应主要输出地,又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又是国家北部重要的安全稳定保障区。多年来,国家在统一实行分税制财税体制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内蒙古给予了特殊照顾,2012年,中央对内蒙古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达到1618.5亿元,与2007年相比年均递增22.4%,占地方财政支出的47.2%。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2012年,内蒙古以总人口计算的人均财力达到10163元,比2007年增加6460元,比全国平均高3651元,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的财税体制的问题和不足逐渐显现,主要是在政府与市场的功能界定、政府间责权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和支出管理等方面,存在着定位不清晰或改革滞后等问题,尤其在基层还普遍存在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弱、隐性负债多和资金绩效差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各项财税改革来解决。
张华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内蒙古将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下一阶段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有利于全面提高财政运行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下一步自治区政府预决算将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科目,转移支付预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将“三公经费”公开作为重中之重。
二是加大预算之间的支出安排统筹调配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机制,逐步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纳入预算编报范围。硬化支出预算约束,弱化对收入预算的考核,促进税收依法征管。逐步实现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三是积极研究明确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在中央进一步明确与省级地方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合理界定自治区与盟市、旗县的事权,逐步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四是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自治区不再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内容相近、目标相似的各类专项整合下达使用;对数额、补助范围和对象相对固定并可按因素法分配的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五是着力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落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政策,积极研究营改增后地方税收问题。密切关注中央税制改革动向,提前研究煤炭、稀土资源税和房产税改革问题,着力培育地方主体税种。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积极争取中央赋予民族地区一定的税收权限。全面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创造公平市场环境。
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张华说,多年来,由于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原因,内蒙古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地区间财力差异较大。2012年,人均财力最高的鄂尔多斯市是最低的赤峰市的4.5倍,自治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任务依然艰巨。下一步,内蒙古财政要继续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要求,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战略,进一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困难旗县财力保障能力。
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先行在11个旗县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实行财政体制核定到县、转移支付测算并下达到县、国库资金调度到县、财政预决(结)算直通到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到县;改进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对各旗县上划自治区税收环比增长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旗县;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五年内,将原来由旗县负担的出口退税超基数上解中央部分改由自治区全部负担,进一步推进县域经济发展。
加强源头规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财政工作的重要任务。张华说,内蒙古财政将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总体要求是明确各级举债权限和用途,对债务实行分类管理和限额控制,彻底改变当前多头举债管理薄弱的现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
一是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在现行《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条例》,强化债务管理的法律制度约束。同时,制定专门办法,确保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衡量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三项指标(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中有一项指标超出警戒线,或者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地区,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
三是严格落实偿债责任制。明确各盟市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的偿还责任,要求必须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准备金制度,并实现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政府性债务及时足额偿还。
四是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和考核工作。积极配合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做好各地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情况,将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和化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以考核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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