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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再建一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本报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宣布启动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要求有关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已有示范基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第四批和已有两个示范基地的地区除外)各组织

本报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宣布启动第五批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要求有关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已有示范基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第四批和已有两个示范基地的地区除外)各组织推荐1个备选产业园,参与评审。

通知明确,推荐的示范基地备选产业园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实行园区化管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符合标准的相关环保处理设施,近三年内无重大环保事故;有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能够保障原料来源;“城市矿产”品种两种以上,上年度再生资源集聚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集聚量的30%以上,且加工利用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方式,支持示范基地新增再生资源加工处理能力建设(含升级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并根据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标准,共同核定示范基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按照补助金额的50%下拨启动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示范基地建设,各地要于每年年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逐级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两部门将根据地方申请,组织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不合格的不再拨付。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的,将扣回已拨付补助资金。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宗禾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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