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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病医疗保险覆盖城乡

本报讯 四川省在总结2013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将在全省范围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通过建立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

本报讯 四川省在总结2013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将在全省范围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通过建立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一是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以市(州)为统筹单位,建立覆盖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参保(合)人个人不缴费。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0—40元。

二是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城乡大病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原则上分别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原则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随着筹资能力增强和保障水平提高,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三是建立监管控费机制。大病保险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净赔付率,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实施控费奖励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审核的违规医疗费用,按10%-2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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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澜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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