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规范资金管理的同时,鼓励地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资金政策效应。据了解,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于今年起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规范资金管理的同时,鼓励地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资金政策效应。
据了解,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于今年起设立的,资金额度达21.96亿元。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建设、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保护,以及城镇化发展重大规划编制等。
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城镇化专项资金主要依据各市(县)所辖示范镇、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个数,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的目标任务、项目内容和建设规模,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规划和各地项目数量、工程进度、建设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并与考核结果相挂钩。同时,鼓励地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公私合作(PPP)、补助、贴息、奖励、担保等手段,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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