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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本报讯 近日,海南省财政厅修订并印发了《海南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将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分配与市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控制、财政收入增长质量以及财政支出和财政预算绩效

本报讯 近日,海南省财政厅修订并印发了《海南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将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分配与市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生态环境保护、债务风险控制、财政收入增长质量以及财政支出和财政预算绩效等因素相挂钩。

近年来,在省转移支付的支持下,各市县基本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已具备了实施激励机制的财力基础。新修订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在转移支付额的核定上,先按照在没有引入激励挂钩因素的情况下测算出初步数额,再引入市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等上述5个激励挂钩因素,对各相关挂钩指标进行量化考核,通过加权处理得出转移支付调整系数,对转移支付初步核定的数额进行调整,最终确定省对各市县转移支付额。

2014年海南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总规模585100万元,比上年增加90480万元,增长18.3%。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及新办法,将资金总额“一掰为二”,一半资金用于保市县基本财力需求;另一半资金与财政经济发展挂钩,用于实施正向激励。经测算,挂钩因素影响市县最终均衡性转移支付额为19614万元,影响额占整个激励转移支付额的6.7%,占转移支付增量的21.7%。此次修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后,加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励激励转移支付中用于激励的资金,预计2014年用于正向激励导向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将达到40亿元以上,激励力度显著提高。

此外,新办法明确了建立健全转移支付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于连续4年没有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的市县,自第四个年度起,对其原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实行退出机制,逐年收回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同时,新办法还规定指出,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应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民生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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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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