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在确保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
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在确保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结合2013年底三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阶段性下浮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最高降幅达50%。经测算,此次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预计每年可减少企业社保缴费支出23.56亿元。
据了解,陕西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下浮至1.5%,其中:用人单位负担由2%下浮至1%,个人负担由1%下浮至0.5%。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根据2013年底各统筹地区基金的结余情况分类调整。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下的统筹地区,仍执行原费率;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至48个月(含48个月)的统筹地区,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分别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和原费率标准的50%,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49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费率分别下浮至各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和原费率标准的50%,同时,全省事业单位(包括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下浮至0.2%,期限均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费率由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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