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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达国家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几种模式

基础设施投资大、回收期长,而民间资本却分散且追求低风险。这样看来,基础设施领域很难引进民间资本。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在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方面创造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形成了几种不同

基础设施投资大、回收期长,而民间资本却分散且追求低风险。这样看来,基础设施领域很难引进民间资本。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在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方面创造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模式。

一 日本模式

日本战后基础设施的迅速发展得益于政府预算特别是财政融资的大力支持,但日本政府并没有忽视或排斥民间资本的作用。日本政府认为,只要某一部门具备了从民间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能力,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把该部门推向市场。政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提供财政和政策性金融担保。为了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风险,日本政府向为基础设施融资的部门提供财政和政策性金融担保。80年代,日本政府为长期信用银行对风险企业的贷款,曾提供过80%的金融担保。日本国营铁路部门发行的铁路债券中,就有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券。在电信业发行的债券中,也有政府担保债券。电力部门在进入民间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政策性金融为其发行债券和获取贷款提供过担保。

2.开拓特殊债券市场,即电信业的“加入者债券”。为弥补政府对电信业投资之不足和克服电信业从市场筹资的困难,1948年6月,日本制定并颁布电话债法,规定凡申请安装电话的用户必须认购一定数量的债券。此办法几经修改,一直延续到1983年。1950~1972年,“加入者债券”筹集的资金占日本电信公司外部资金来源的70%左右。1972~1982年,这一比重仍高达45%左右。

3.长期金融债。日本是高储蓄国家,储蓄资源相当丰富,由于战后日本资本市场不发达,迫切需要进行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金融创新。于是,日本长期信用银行依法向商业银行发行长期金融债券,由商业银行用吸收的居民储蓄认购。当商业银行需要资金时,可以将长期金融债券转让出去,也可将金融债券向日本银行抵押申请贷款。这样,就开创了居民储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转化渠道。

4.NTT财源。系将出售国营日本电报电话公司股份所获取的资金,用于某些无力自筹资金的基础设施部门。NTT资本并没有因民营化而丧失,而是转化成为公路等形式的另一种基础设施。

5.直接投资引导。日本政府主要用两种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流向。一种是“筑巢引凤式”,比如在进行鹿岛工业区的开发建设时,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投资4000亿日元,引导私人企业投资1.5万亿日元。另一种是“联合投资式”,即将民间资本和经营能力,引入政府的投资事业,如关西机场,就是由中央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和民间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

二 韩国模式

韩国政府认为,虽然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但也应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新路。

1.设立国民投资基金。1973年,韩国设立国民投资基金,要求各金融机构购买,利率限制为8%(市场利率为12%),这是低成本、有效地把民间资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形式。1983年国民投资基金约1.6万亿韩元(折合20.6亿美元),以后逐年减少,1991年尚有2000多亿韩元(折合2.7亿美元)。

2.制定吸引民间资本的政府法规。1994年7月,韩国国会通过了《基础设施吸引民间资本促进法》,同年9月,又制定了该法的实施细则。该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民间企业,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即可从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其中公路、铁路、港口、空港、通讯设施等10种规模较大、公共性较强的“第一种基础设施”峻工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投资回收之前,投资者拥有经营管理权;而煤气、仓库、汽车站等18种规模相对较少、公共性较弱的服务性设施,投资者既拥有经营权,也拥有所有权。取消以往对投资总额附加的限制,放宽贷款限制,准许使用商业贷款,减免多种税收,提供信用担保基金,对建设征地给予支持。最近又出台了《扩充基础设施对策》,规定准许承建费用超过10兆韩元的大型项目的企业可在工程费20%的范围内进行现金贷款,并将现行贷款期限由10年延长至20~30年。同时,将参与国家重点项目的民间企业视为“公共法人”,将其税率由28%的普通法人税率降至25%的公共法人税率。此外,还准备制定新的投资收益保障政策,使利用贷款参与项目建设的企业在偿还利息后仍能得到一定的收益。

3.财政向银行贴息。韩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向国外统借外债。通过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转贷给企业。这些银行将国外借款与国内吸收的存款根据国家确定的产业政策,按低利率(7~8%利率)贷给基础设施企业,由财政向银行贴息。据统计,70年代基础设施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30%以上。

4.将一些基础设施建设推向市场。韩国对一些市场前景看好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失时机地将其推向市场,以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据统计,民间资本进入电力工业部门后,其发电量已与国家电力公司的发电量平分秋色。

三 美国模式

美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运作及市场规则趋于规范,同时,由于长期推行市场经济,民间资本实力雄厚。这为以市场机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民间资本能否进入基础设施领域,还取决于民间投资主体的理性选择。一般来说,影响民间投资主体决策的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的价格或收费标准,该因素直接决定着民间资本的盈利能力;二是基础设施投资的风险程度,该因素直接决定着民间资本的投资成本。为了打消民间资本的顾虑,美国政府允许基础设施企业自主定价,使民间资本的投资回报率高于市场一般利率水平,比如美国电力的投资回报率可达到16%以上。另一方面,美国政府采取一定措施降低基础设施的投资风险,使民间资本可以“大胆”向基础设施投资。迄今为止,美国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的程度很高。比如美国私人投资近80亿美元修建的阿拉斯加石油管道,被认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一项私人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

美国民间资本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形式很多,比较常见的是股份制。即若干发起人以股份制的形式注册一家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筹资、建设、运营、偿还债务等。间接投资很普遍,比如社会公众购买基础设施企业发行的债券、股票,使基础设施企业获得必要的资金。基金制也是一种主要方式。据统计,美国的各种基金目前已达到4万亿美元左右,其中相当一部分投入基础设施,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 澳英法模式

BOT方式是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等国家70年代以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争相效仿。70年代以后,澳大利亚已投资近20亿澳元进行隧道、公路、水厂、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其中以悉尼港海底隧道工程最为著名。该项目投资额为7.5亿澳元,由澳大利亚最大的私人建设公司GRANSFIELD和日本的大型建设公司KUMAGAI组成悉尼港隧道有限公司负责筹资、建设、运营、回收投资、偿还债务等一揽子事务,经营期满后该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该项目于1987年正式开工,1992年9月正式峻工并运营,经营期限为30年。

英国、法国在修建连通两国的海底隧道时,也采用了这一方式,由5家建筑商和5家银行组成的欧洲隧道公司中标,取得了建设的“特许权”公司股本为15亿英镑,230家银行向其贷款71亿英镑,作为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据测算,大约在隧道运营后的10年左右可收回全部投资,该公司在经营55年后将隧道的所有权归还英法两国政府。

综上所述,无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自由放任型市场经济国家,都积极倡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可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张伟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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