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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挺起你的腰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6日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与会委员、代表表示:要让劳动合同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法”

岁末隆冬,北京街巷寒风料峭,但人民大会堂内却是春意浓浓。 12月26日上午,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的委员、代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出席会议的第一组委员、代表被安排在人

岁末隆冬,北京街巷寒风料峭,但人民大会堂内却是春意浓浓。

    12月26日上午,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的委员、代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出席会议的第一组委员、代表被安排在人民大会堂云南厅。上午9时,会议正式开始,委员、代表畅所欲言,会场气氛格外热烈。

    扩大法律的使用范围

    乌日图委员在审议时说,草案第2稿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之后,修改得更加完善了,涉及到草案的重大问题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但他认为本法的使用范围太窄。过去劳动市场分割的管理,使得所谓的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机关烧锅炉的和企业烧锅炉的就不一样,这次至少应该在法律上是一致的。现在,满大街都有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人事部管的就是人才,劳动部管的就是劳动者,这种现象的确应该改变。国务院的不同部门有不同的分工,这种管理体制造成了对劳动力管理的政策不统一、成本加大等等一系列问题。希望本法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莫让劳动者从“法庭”领工资

    全国人大代表王亚洲在审议时说,草案第31条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关系特别密切,那些被拖欠工资的往往是弱势群体,让这些弱势群体靠到法院打官司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是非常难的,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也很差,况且打了官司也不能增加用人单位的支出,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不大。所以,仅靠这两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事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更好的制度设计、更加有力的措施来约束用人单位,给出法律底线,使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更多的支出风险。所以,建议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者报酬的,首笔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要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就全部拖欠向劳动者支付利息,用以补偿劳动者的损失”。第33条后半部分,原文是“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当中是对劳动条件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他认为应针对提出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经营者,建议修改为“对提供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劳动条件的,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工备案制度不可忽略

    乌日图委员说,自己到过全国许多地方,可没有一个地方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能把当地企业用工的情况说清楚,到底有多少劳动者?底数多少?都说不清楚。改革开放以后,我们自主用工是积极的,但带来的问题是,劳动用工的统一和基础情况不清楚。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但这次修改没有提这条意见,这个问题希望继续研究。

  废除无效合同

  厉无畏委员在审议时说,我们现在的社会还是应该统一诚信,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带有欺诈、胁迫,合同就无效。反过来说,如果员工也有不守信、欺诈等行为,那么是不是所签的合同也无效?他认为也应该是无效的。

  最低工资收入应有底线

  全国人大代表周家贵在审议时说,草案第27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建议改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这是因为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但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第85条“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处罚的起点和终点相差比较大,弹性过大,容易造成行政部门的权力滥用。同样第84条、第85条都是最低为2000元,第91条罚款是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应该明确规定该处罚多少就处罚多少,这样可以减少弹性。

  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不作为

  王佐书委员在审议时说,法律中主要涉及三方:一是劳动者,二是用工者,三是监督者。在三者之中,劳动者为弱势群体,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若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或者作为很差,怎么办?建议在本法中加上有关内容。现在,一些负责部门几乎不作为,他们不知道有多少企业,对多数企业没有检查过。出了事,工人报告,他们就去查;如果不报告,没有纠纷,他们根本不去查。即使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有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是否为霸王条款,都掌握得不清楚。建议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否则弱势群体的利益没有人保护。

  工会应挺身而出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佩佑在审议时说,制定劳动合同法非常必要,希望尽快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增加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上有些企业根本不按照这个规定办理。现在,有的企业周末都不休息,还有替班的也没有工资。我们的工会提出了意见,企业就把工会主席撤掉。工会如何在企业中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切实起到维护职工利益的作用?尤其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独资企业中,工会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工会不主动发挥作用,有些企业又没有党组织,谁来维护职工的权益?针对企业不顾职工利益而只顾赚钱的行为,应对企业进行警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马力在审议中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平等的,同意对劳动者有所倾斜,但也要征求雇主的意见,注意到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否则以后会有很多纠纷。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记者 李存才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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