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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产管理 规范节俭效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按照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节俭效能,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本报讯 今后,国家将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并通过建立电子化平台管理和处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

本报讯 今后,国家将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并通过建立电子化平台管理和处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相结合。这是记者日前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获悉的。

据了解,为加强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国管局日前连续出台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对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和分级管理。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管理办法》强调,要在坚持规范、节俭和效能原则下,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其中,资产配置应当在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下严格执行标准,无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凡是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对于各部门纳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资产,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立健全账卡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着重强调建立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部门在决算报告中全面反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作为配套制度,《处置办法》对房屋、车辆、设备和家具等资产处置的原则、标准、程序、方式和审批权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以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处置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投资等,要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做好资产处置工作,国管局将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各部门应当按规定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处置资产,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处置办法》对车辆资产处置和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作了重点说明。

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国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厂家回收或置换。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而对于无法调剂的设备、家具,可采取捐赠、变卖、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此外,《处置办法》还明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袁瑞娟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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