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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三大看点

住房城乡建设部8日向社会公布《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仔细研读,记者发现这份《指导意见》蕴涵三大看点,目的都是为了把这项民生工程真正办成民心工程。合理确定目标任务·保障性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8日向社会公布《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仔细研读,记者发现这份《指导意见》蕴涵三大看点,目的都是为了把这项民生工程真正办成民心工程。

合理确定目标任务

·保障性住房开工套数将增1/3

·喜述心声:老少3辈的房子都解决了

·姜伟新:2010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北京棚户区改造房 明年万户入住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既要保证一定的时间进度,又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进度。

在这份《指导意见》中,从全局来看,要求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具体到对地方的要求,则提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

为此,特别提出“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有基层干部表示,这样的安排体现了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据调查,到2008年底,全国居住在各类棚户区中的家庭共1148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744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238万户、林区和垦区棚户区166万户。这些家庭中,有681万户为低收入住房困难户,467万户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户。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在推进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防止借改造之名盲目大拆大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安置补偿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为此,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在资金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此外,还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在税费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在土地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杜宇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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