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职责,并对车辆的配备更新计划、购置费用、运行费用等做出规定,以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
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对公务用车的管理职责,并对车辆的配备更新计划、购置费用、运行费用等做出规定,以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办法》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办法》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运行费用预算编制也按照上述原则在各有关部门之间归口管理。
《办法》指出,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本级各部门年度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本地区部门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财政部在汇总编制中央本级和全国部门决算时,负责统计汇总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
《办法》还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计划、购置费用、运行费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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