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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翻新”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在多个条款下增加了“情节较重的,都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这样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对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的处理。为进一步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在多个条款下增加了“情节较重的,都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这样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对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的处理。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5年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暂行办法,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而新修订的办法则明确: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同样的情形还出现在新办法的多个条款。如第十条: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等等。

对于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新修订办法的处理也更加细化。新办法规定,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而暂行办法则统一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新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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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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