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和改善民生,政府责任重于山。“十一五”期间,黑龙江各级财政坚持把保障民生工程作为支持重点,加大力度落实民生预算,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
保障和改善民生,政府责任重于山。“十一五”期间,黑龙江各级财政坚持把保障民生工程作为支持重点,加大力度落实民生预算,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全省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目标逐步实现。
“十二五”时期,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将立足省情实际,把支持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探索有效的财政保障方式,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业有所就成效显著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黑龙江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财政支持的重点,促进了业有所就目标的实现。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就业专项补助资金134.6亿元,其中,2010年财政投入39.6亿元,较2006的21.5亿元增加18.1亿元,增长84.5%,为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确保完成各项就业工作目标,扩大和稳定就业提供了有效的资金保障。
自2008年开始,根据国家促进就业政策的调整,黑龙江省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新的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将就业扶持政策的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扩大到所有就业困难群体,促进就业工作重点转向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等对象。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起又实施了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等阶段性促进就业政策。
五年来,在不断完善就业资金使用政策的基础上,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保就业、促稳定,有力促进了全省就业工作目标的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50万人,比“十五”期间增加9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90万人,比“十五”期间增加4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比“十五”期间低0.4个百分点。
老有所养水平提升
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大幅度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501.5亿元,其中,2010年财政投入133.8亿元,较2006年的72.1亿元增加61.7亿元,增长85.6%。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在积极筹措资金的同时,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科学编制基本养老保险收支计划,努力增加基金征缴收入。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先后将14万未参保集体困难企业人员、53万“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到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由2006年的219万人增加到了344万人,增长57.1%;连续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标准从2005年月人均559元提高到了1155元,增幅达到106.6%。
黑龙江省还扎实推进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底启动了首批14个县(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又将第二批13个县(市、区)纳入试点范围,两批试点人口已覆盖全省农业人口总数的31.6%。截至2010年末,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累计拨付新农保试点补助资金5.9亿元,首批试点14个县(市、区)已为28.4万名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按照每月55元的标准发放了基础养老金。
病有所医逐步实现
“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建立并全面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均筹资标准由2005年的人均30元,提高到2010年的人均150元,5年间提高了4倍。2006年以来,省级财政共拨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40.7亿元。截至2010年末,全省1400.8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8.8%,居于全国第4位;累计为860万参合农民核销医疗费19亿元,有效缓解了广大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从2007年开始,黑龙江省在部分地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人均筹资标准由最初的人均不低于60元提高到2010年的不低于120元。2007年以来,省级财政部门共拨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10.1亿元。截至2010年末,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687.1万人,参保率达到95%,使更多的城镇居民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黑龙江省在做好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又多方筹集资金,有效解决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2008年,省级财政拨付补助资金5.5亿元,使全省196户12.7万名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省级财政拨付补助资金33.2亿元,对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和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74.8万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并将56万名未参保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贫有所济写就大爱
“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大幅度提高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标准由2006年的每人每月162元提高到221元,财政补助水平由2006年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82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06年的年人均683元提高到1200元,财政补助水平由2006年的年人均346元提高到900元。省级财政为此已累计下达城乡低保资金117.6亿元,惠及全省261万名城乡低保对象,确保了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与此同时,省级财政还累计下达城乡低保对象冬季取暖补助资金32.2亿元,惠及全省101.6万户城乡低保家庭。2008年以来,省级财政又筹集安排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6.4亿元,有效缓解了物价上涨给城乡困难群众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黑龙江省不断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共下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1.7亿元,其中:城市医疗救助资金11.5亿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10.2亿元。2010年,全省共救助城乡困难群众322万人,其中城市医疗救助182万人,农村医疗救助140万人,切实缓解了城乡贫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该省还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不断健全救助办法,简化救助程序、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取消医疗救助封顶线。目前,全省城乡医疗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4000元,哈尔滨、大庆等财力较好的市县已将医疗救助标准分别提高到10000元、8000元。截至2010年末,全省90%以上的县(市区)取消了医疗救助起付线。
黑龙江省还不断加大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了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全省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由2004年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目前的2400元,增长60%;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由2004年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目前的1800元,增长50%。2006年以来,省级财政累计下达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资金13亿元,确保了全省14.4万名农村五保户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省级财政共下达农村敬老院改造资金1.7亿元,用于支持全省农村敬老院改造。截至2010年末,全省农村敬老院由原来的731所整合到400所,床位由原来的2.96万张增加到7.2万张,总建筑面积由原来46万平方米增加到59.8万平方米,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
另外,黑龙江省还积极落实资金,做好特大自然灾害救济工作。2006年以来,省级财政累计下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8.9亿元,有效解决了每年近400万人冬春期间口粮、衣被、饮水、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并且还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促进了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配合省残联,实施了“十一五”期间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五年规划。2006年以来,省级财政共拨付市县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9475万元,全省各级财政累计资助改造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1.5万户,加快了残疾人住有所居的实现进程;省级财政累计拨付残疾人康复资金3894万元,为7.6万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补助,为1.6万例白内障复明手术提供补贴,为18万精神病人提供康复服务补贴;筹集安排残疾人文体经费4927万元,保证了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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