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优质生态湖泊保护机制。《办法》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
本报讯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优质生态湖泊保护机制。
《办法》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战略部署,为保护湖泊生态环境,改善湖泊水质,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予以支持,鼓励探索“一湖一策”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式,引导建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中央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到具体项目。省级政府可将中央资金集中安排使用,对属于中央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可用中央资金全额打足,确保干一个项目,完一个项目,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办法》明确,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范围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湖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湖泊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或重要生态功能;湖泊现状总体水质或试点目标水质好于三类(含三类),流域土壤或沉积物天然背景值较低;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有系统、科学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前期工作基础扎实,落实地方资金积极性较高;试点绩效目标合理,可量化、可考核。
《办法》强调,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按照适当比例予以补助,具体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年度绩效目标等分年安排;试点期限为3-5年,试点期满或试点绩效目标完成后,根据试点工作总体绩效评价情况奖优罚劣。
中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试点实施方案中与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公务车辆购置、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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