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10月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了修订,并印发新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
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2006年10月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了修订,并印发新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新办法明确了天保资金当中各项经费的标准。
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社会保险补助费,以各省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总额的30%。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办法强调,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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