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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工作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获悉,财政部日前制定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国家农发办根据开发县财政资金投资额度、项目种类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获悉,财政部日前制定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国家农发办根据开发县财政资金投资额度、项目种类、历年检查情况等因素,一般按不超过各省开发县总数10%的比例确定检查开发县的数量,但不得少于两个。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记者介绍说,对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评审和立项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情况;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及其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情况。

《办法》还对未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市(地区、民族自治州)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的检查的主要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李存才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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