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爆发了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等严重的公害事件。这些事件使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减轻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
20世纪3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爆发了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等严重的公害事件。这些事件使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减轻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先行一步,开始使用市场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市场经济手段,在许多国家已被使用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国外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实践及分析
发达国家历来对环境问题十分重视,尤其是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成员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构建环境税收制度。直到今天,通过税收政策来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国家越来越多。如1972年英国率先开征了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法国先后开征了硫税,德国还对矿物油料加征生态税。挪威开征了饮料容器税,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旧轮胎税,意大利对生物降解能力小于60%的塑料袋征税。美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国还开征了噪声税。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环境税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均呈现上升趋势,环境税的作用逐渐加大。
目前西方各国普遍开征的环境税主要有:(1)空气污染税。荷兰和瑞典已开征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等国开征二氧化硫税,丹麦从1982年起对天然气征收碳氢化合物税,立陶宛政府也于1991年颁布《污染税法》,对排放的空气污染物按一定标准征税。(2)水污染税。德国和荷兰按照水质水量综合概算进行征税,新加坡、纽约和莫斯科则按污水量征税。(3)固体废弃物税。该税有两种征收标准:一是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定额征收,如加拿大、瑞典和荷兰;二是根据废弃物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如芬兰、法国等。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纸和纸制品、旧轮胎等。(4)噪音税。美国、德国、日本和荷兰等国均有该税,日本、荷兰按照飞机着陆架次计征,美国则对洛杉矶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一美元噪音治理税,用于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音费用。(5)垃圾税。荷兰的垃圾税每一家庭为一征收单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芬兰和英国于1996年也开征了垃圾税。(6)注册税。欧盟国家普遍开征注册税。注册税是从源泉控制环境污染的一项有力措施,如瑞典对含活性物质的新型杀虫剂征收注册税1400到5600欧元,而且注册过的产品每年还需支付700欧元。
西方国家环境税的主要特点是: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如美国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程度的环境税,环境税种类较多,涉及能源、日常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等多方面;对有利环保的行为实行税收优惠和减免,例如美国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方面;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行为转移。
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
发达国家环境税收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1.现阶段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是必要的
我国长期倚重直接管理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主要运用命令控制、管制型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企业执行环境标准,控制污染,对违反者实施行政处罚收费。这些手段对缓解环境压力、保护自然资源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单纯依靠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已不能解决防治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更多利用基于市场机制的经济调节手段。因此,在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将部分排污费改为环境污染税,使其成为我国环境税制的主体税种
排污费自1979年我国首次开始征收到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出台,排污收费大体经历了试行、实施和完善三个阶段,已成为我国目前环境保护实施范围最广的一种经济手段。目前我国征收排污费的项目有水、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项。尽管收费和征税都可以将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从实际运行角度看,现行排污收费在实践中存在诸如收费范围宽而无序、收费标准不合理、收费项目乱等问题;此外,从管理的角度看,费和税也有本质的区别,税具有强制性,而费是行政性的,随意性很大,因此,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对治理污染的作用大大弱化,有必要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为征收污染税。
3.推行环境税收制度要充分考虑与已开征相关税种的衔接问题
严格地说,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税种。但现行征收的一些税费项目具有一定的环保作用,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在推行环境税收制度的同时,必须注意环境税与其他税种的配合和协调问题,以避免相互重复、抵触或背离,从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影响环境税的有效性。同时,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应与现有其他税种的“绿化”相互呼应、协调,即其他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向有利于环保方面的改进。
4. 搭建环境税收工作平台,提高税务人员专业素养,加强税收征管监督
实际上环境税收制度的功能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在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的过程中,首先要搭建起环境税收工作平台。这个工作平台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组成,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是核心,国家环保总局提供技术支持。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环境税收司,专门负责全国环境税收的政策制定、税款征收和监管工作。在地方一级,可以在各级税务机关中设立相应的环境税收部门,负责地方环境税收的政策制定、税款征收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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