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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例调整

本报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体制、申请和实施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以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

本报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体制、申请和实施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以进一步推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有序开展,促进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开展的重点领域应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明确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不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与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其各自有明确职责。

根据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新办法中,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例较之以前也有了变化。其中,己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硝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分别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30%、10%和5%;其他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活动。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新修订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宗禾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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