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修订并公布《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明确,基建贷款贴息农林水优先,贴息率原则上不高于3%,三种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修订并公布《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办法明确,基建贷款贴息农林水优先,贴息率原则上不高于3%,三种情形不予贴息。
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还包括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办法明确,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以下三种情形均不予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办法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象:农业,林业,水利,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西部铁路项目等。财政部指出,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贴息资金。
办法明确,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的(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另据了解,财政部同时制定发布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获得贴息政策的基础设施项目既包括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供电、供热、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也包括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财政部强调,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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