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财政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建华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全国财政监督、法制机构以及专员办系统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执行,并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财政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建华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全国财政监督、法制机构以及专员办系统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执行,并进一步扩大《监督办法》的社会认知度,使社会各界了解、把握并自觉遵守《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和推进财政监督和法制工作。
刘建华在日前召开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座谈会上指出,《监督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是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是财政监督工作实践的总结丰富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财政监督工作。
为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监督办法》,刘建华重点强调:
首先,明确监督检查权是财政监督工作的关键所在。必须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派出机构问题。《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赋予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权。《监督办法》又以专门规章的形式再次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权,这既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二是内部监督、外部监督问题。《监督办法》明确规定财政监督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的监督,不仅包括内部监督,也包括外部监督。对此,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财政监督干部必须理直气壮。三是乡镇财政问题。《监督办法》明确规定: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次,建立健全对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财政监督机制,是财政监督工作的根本任务。《监督办法》突出强调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就是要坚持将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工作运行全过程之中,加大预算监督力度,强化财政内部控制,促进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
再其次,全面推进“四统一”,是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总结。刘建华指出,《监督办法》充分体现了近年来财政“大监督”理念和发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由本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履行,在职责上分工不同、各有侧重,并突出强调了专职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的牵头组织作用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并明确提出了四个“统一”,即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
最后,提高规范性、可操作性,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基本保障。此次《监督办法》的制定,较好地保证了《监督办法》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一是在监督范围上,明确规定对财税政策执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等九类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涵盖了财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基本解决了监督盲区问题。二是在监督权限上,重点从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资料、查询单位银行存款、进行证据保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六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监督的执法措施,保障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在方式与程序方面,明确财政部门可以实施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多种方式,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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