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文化部近日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调有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等4种情形将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等处理,并依法追责。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
本报讯 财政部、文化部近日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调有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等4种情形将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等处理,并依法追责。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办法要求,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办法强调,财政部和文化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有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文化部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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