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土资源部7日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自7月1日起,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
本报讯 国土资源部7日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自7月1日起,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办法》对闲置土地进行了明确认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国土资源部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底,全国共上报闲置土地宗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其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官方数据亦显示,通过例行督察,2011年国土资源部共收回闲置土地2393公顷,盘活批而未供土地11600公顷。
据报道,长期以来,闲置土地追究处罚时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因政府原因”所占比重过大。2009年度全国闲置的700多宗、面积3000多公顷土地中,“政府原因”所占宗数为企业原因的5倍,面积为企业原因的2倍。按现有规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原则上不予追究,但“政府原因”表述空泛并饱受诟病。
《办法》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此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也将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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