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铁路客运价格一直实行全国统一水平的国家定价,1998年7月《价格法》实施后改称政府定价。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起,允许部分铁路旅客票价向下浮动;2000年11月起,允许部分铁路旅客票价以公布
我国铁路客运价格一直实行全国统一水平的国家定价,1998年7月《价格法》实施后改称政府定价。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起,允许部分铁路旅客票价向下浮动;2000年11月起,允许部分铁路旅客票价以公布的《铁路旅客票价表》为基准上下浮动。
现行铁路旅客票价按旅客乘坐的列车等级和车辆类型,分为普通票价、加快票价、卧铺票价、空调票价等多种票价形式。普通旅客列车慢车200公里运程以内的硬座票价是旅客票价的基础,其他各种票价都是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价关系经过加成或减成计算产生的,因此,通常将这一基础票价按每人公里元表示的票价率称为铁路旅客票价的基价率。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铁路票价共进行过四次较大的全面调整。第一次是1952年3月,关内外直通旅客列车开行,全路统一客运运价。第二次调价是1955年6月1日,铁路旅客票价提高30%,硬席基价从人公里旧币135元提高到175.5元,折合新币0.01755元。第三次全面调整客票价格的时间已经是1989年8月5日。由于长期没有调整旅客票价,票价明显过低。在此背景下,经国务院批准,对客运运价水平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硬座基价率由每人公里0.01755元调整为0.03861元,提价幅度120%。第四次,即最近一次全面调整客运价格是在1995年10月1日。为了缓解铁路客运价格偏低、企业严重亏损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旅客票价基价率从人公里0.03861元调整到0.05861元,同时适当调整了不同席别的比价关系,理顺了递远递减率。这次铁路调整价贯彻了国民待遇原则,取消了外籍旅客二号票价和港澳台旅客特价,国内外旅客实行一种票价。
铁路旅客票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不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运输市场竞争的基本需要。对于旅客票价而言,政府定价的主要弊端是,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旅客承受能力有较大差别,不同线路、不同季节的客流量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的客运成本都明显具有非均衡;分布的特征,而铁路客活调整票价水平的基本权力,客运票价不能及时反映运输市场供求关系,更缺乏对客流的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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