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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需强监管重疏堵

被“高额回报”诱惑而来的资金,冒着风险进入非法的渠道,其实折射出民间资金在投向上的迷惑。非法集资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了制度和监管的缺失。 又一场打击非法集资的战役即将打响。中国银监会纪委书记

被“高额回报”诱惑而来的资金,冒着风险进入非法的渠道,其实折射出民间资金在投向上的迷惑。

非法集资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了制度和监管的缺失。

 

又一场打击非法集资的战役即将打响。

中国银监会纪委书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日前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5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是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普及相关金融知识,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蔡如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非法集资在我国之所以屡禁不止,而且在某些时期比较猖狂,是因为其有着比较复杂的原因。要多管齐下,建立预警机制,加大立法,加快金融制度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大案频发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且呈蔓延之势。

最近发生的一次是,数十万名来自河南安阳的居民被企业宣传的高额回报吸引,并纷纷拿出毕生积蓄,上演“全民借贷”的集资狂热风潮。今年4月,演变为“群众聚集事件”。

据公开报道的资料,2009年,安阳市的存款余额为872.2亿元,而贷款余额仅有496.8亿元;2010年,安阳市的存款余额同样比当年贷款余额高出近400亿元。这意味着,每年安阳市有400亿元左右的资金通过银行流向了外地企业,几乎相当于安阳市2009年存款余额的一半。

知情者透露,安阳本地民营企业难以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融资,被迫转向民间金融市场,则成为推动集资潮的深层动力。巅峰时期,安阳有近千亿资金活跃于该市的民间借贷金融行业。

和安阳的非法集资类似,利用高额回报作为“诱饵”进行诈骗活动的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日前在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多发态势,全国公安机关近几年年平均立案2000多起。总体上讲,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涉案金额增大、地域相对集中、涉及领域较广、跨区域案件增多、合法形式掩护和职业化趋势有所显现等六大特点。

“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总量的5%以下,但涉案金额往往占到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总量的10%以上,高的时候达到16%。非法集资正在从传统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等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在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

存在较大的供求市场

据专业人士介绍,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一个很重要的诱饵就是“高额回报”。

“特别是在当前银行利率水平整体偏低的大背景下,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非常具有诱惑力。”蔡如海告诉记者。

据他分析,非法集资高发时期都与我国宏观经济不景气有一定关系。比如近两年,国家实行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紧缩的货币政策。这从客观上造成市场上资金紧张。尽管这样,国有企业很容易贷款,而中小企业也普遍“缺血”,往往很难从银行贷到款。

另一方面,国家实行低利率管制,而且通胀水平居高不下,很多人不愿意把钱存在银行,这就造成了体制外资金大量存在。供需双方都有市场,非法集资自然而然就发生了。

被“高额回报”诱惑而来的资金,为何会冒着风险进入非法的渠道呢?这其实也折射出民间资金在投向上的迷惑。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发育滞后,资金增值渠道单一。记者了解到,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得逞的农村地区和中小城市,民间资金往往是以储蓄存款的形式,通过银行体系获得非常微薄的回报。

近年来,老百姓理财意识的加强,更刺激了民间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遗憾的是,国内的商业银行一方面大张旗鼓宣传理财知识,培育理财市场,但另一方面,只在大城市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忽略了农村和中小城市的理财市场开发。”一位基层金融工作人员说。

疏堵结合打击非法集资

2006年5月,国务院研究决定成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18个成员单位,银监会是牵头单位。2010年,鉴于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涉及行业较多,国务院批准成员单位增至31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在发布会上说,2011年1月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4293件,结案3552件,结案的3552件中对4170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其中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共有1449人。

但是,非法集资活动仍在许多地区频繁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呈高发和蔓延势头,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杜金富指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靠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防范。

“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杜金富说,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主要有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是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最根本的区别。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李毅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媒体报道来看,一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公司连续集资的时间跨度往往长达三、四年之久,而发案往往是在资金链断裂以后,老百姓不能得到投资返还才报案的,这说明现行的市场监管体系的滞后。

李毅告诉记者,非法集资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了制度和监管的缺失。除了继续对公众加强投资风险教育,更重要的是要从制度入手,一方面加快投融资改革,为群众理财、企业融资提供多样、快捷的渠道;另一方面,政府应当从准入、流程、结果等方面加强对企业合法经营行为的监管,争取在非法集资处于萌芽状态时及时发现和处置,把损失降至最小。“比如,回报达到一定标准的要报政府备案,建立预警机制。”

蔡如海则建议,打击非法集资“应注意疏堵结合”。“对那些纯粹以诈骗为目的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重罚。而对那些由于从正规渠道得不到资金而误入歧途的,应该在处罚的同时,还要切实解决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努力扩大对社会合理资金需求的供给。”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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