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社科院财贸所马臖博士马臖博士一直在研究资源税问题,她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资源税的改革重在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同时要把资源资产化,增强当地的 发展能力,改善当地
嘉宾:社科院财贸所马臖博士
马臖博士一直在研究资源税问题,她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资源税的改革重在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同时要把资源资产化,增强当地的 发展能力,改善当地居民及其后代的生存条件。
重在提高资源利用率
记者:当前,要求提高资源税的呼声已越来越强烈,国家相关部门也正在着手制定一些法律法规,那么您认为要想落实这项政策,其中最关键的环节是什么?
马臖:对于提高资源税的问题,要放在充分利用资源和公正分配资源收益的整体框架上来思考,问题在于如何找到一种比较可取的方式,既能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自然资源收益的资本化和可持续发展,又能公正地分享自然资源收益,真正体现国有民享,而不是单单成为某些集团以及外国投资者获取暴利的工具。
征收资源税不仅仅是为了提高财政收入。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一是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二是合理地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资源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三是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以确保财税体制改革后,国家财政收入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步提高。资源税改革要服从最大效率地使用自然资源和公正地分配自然资源收益。
记者:与国外相比,我国资源税税率是低还是高,您能为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吗?
马臖:国外也不尽相同,不同国家之间差距很大,有的国家甚至不收资源税。比较高的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但它们各个州也不一样,有的州收得也不高。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美国阿拉斯加州资源丰富,收得也就多。
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产出税,和国外跨州税有些相似。它具有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财政收入相对稳定等优势。但由于征税范围很小,资源税收总额微乎其微,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只是一个小税种。自1984年正式开征以来,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始终没有超过1%。
鉴于现行产出税提高了开采成本,对规模小、盈利能力低的小企业有歧视倾向。而我国贫矿多富矿少,中小规模矿多,大规模矿少,因此,实行产出税,减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加剧了采富弃贫的浪费行为。
要用好这笔钱
记者:应该说,提高资源税已几乎没有什么争议,但问题是“钱”收上来之后,怎样合理地分配与使用,对此您有何建议?
马臖:这些自然资源的公共收入有很多用途,从国外的经验看,有些被用于减少和废除其他非资源税,有些被用于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改善当地环境,也有的被用于为开发新的后续产业创造条件。
目前社会上有要求提高资源税的呼声,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人们看到了国有自然资源收益以种种方式流入外国投资者或垄断企业之手,感到了这种现状后面的分配不公正。但是,仅仅通过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税率的方式,来增加政府分享的自然资源租金份额是不够的。说到底,既然是全民所有,大家就都得有份。资源税的改革能否符合全民的利益,还要看增收的资源税被用到了什么地方。不同的运用方向,其效果也各不相同。
政府至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分享自然资源租金,一是作为所有者身份,直接抽取利润,二是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身份,通过提高资源税率,或者扩大征收范围等方式提高收入。但是这个过程中,必须考虑经营者、劳动者得到的回报,因为他们已经投入了资金和劳动。此外,还应当考虑当地居民的利益。
记者:目前有人建议将资源税立法权下放,使地方政府更多地从中受益,这可行吗?
马臖:这是一个有关税收分权的实践性问题。我只研究过几个主要的联邦制国家的经验,例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在那里资源税的立法权的确是由各州立法机关行使的。从实践来看,这种方式也有它的问题,由于各州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而自然资源的分布又天然地集中于少数地区,资源税的课征导致地方财政能力差距的急剧扩大,对国家税制、转移支付制度,甚至宪法都提出了一系列重大课题。
在我国,资源税虽然属于地方税,但税收立法权却不在地方立法机构,而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因此,拥有资源禀赋优势的省份,独立地通过税收手段合法取得自然资源租性收入的机会很小。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了一套资源性产品低定价的政策,大量的资源租性收入通过原材料和制成品的价格剪刀差转移给了生产工业品的发达地区,从而形成了区域发展差距的逆向调节。
如果说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历史上做出过牺牲的资源产区给以补偿,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资源税立法权下放的问题,还是应当慎重。在西部省份财政普遍紧张、财政增收要求大的情况时,提出这一建议更应谨慎。地方政府极有可能将短期财政增收的目标放在第一位,而采取非理性的行为,从而损害了长期的投资和发展的利益。
增强后续发展能力
记者:我国一些资源城市面临资源枯竭后如何后续发展的难题,您认为这个问题最终应该如何解决?
马臖:矿产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而当地居民的生活并不应因资源耗竭而受到影响,这就要求资源资产化。资源资产化的基本含义是,将部分资源租金用于投资新的矿业或其他产业,而不是全留给中央或用于消费,以在当地建立起积累机制,增强当地的发展能力和改善当地居民及其后代的生存条件。
阿拉斯加永久基金为自然资源资产化提供了一个极富启发性的案例。在我国,国有自然资源名义上的“人人所有”缺乏与之相对应的产权实现的制度安排。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来代理国有自然资源租金的筹集、运营,以及如何处理资源租金在居民(包括资源型企业的就业者和当地普通居民)、企业、各级政府之间全理分配、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合理分配。阿拉斯加永久基金中政府的职能得到了有益的延伸,使我们看到在民主决策的政治体制下,自然资源租金的使用是如何服务于其所有者的当期及长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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