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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国外如何保护古城

国际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一个发展认识的过程,从开始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等发展到保护历史上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建筑,如住宅、 作坊等。以后又从这些单个的文物建筑发展到保护周围的历史环境

国际上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一个发展认识的过程,从开始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等发展到保护历史上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建筑,如住宅、 作坊等。以后又从这些单个的文物建筑发展到保护周围的历史环境,发展到保护成 片的历史街区。

历史街区保护的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过一段恢复,经济复苏,农村人口拥入城市,开始了大规模的住宅建设,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但是不久人们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环境恶化了。推土机随地改变着城镇的面貌,若干文物建筑可能被保存,但历史环境被破坏,城镇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

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有历史记忆,保存城镇历史的连续性。在历史街区内,单看这里的每一栋建筑,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但它们加在一起形成的整体面貌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

最早立法保护的是法国,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 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 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 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现在全法国有国家级的保护区92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

由于这里保护的对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区,所以它的保护政策和保护文物有很大区别。以里昂的保护区为例, 1964年被定为国家级的“历史保护区”,区内有250栋文物建筑,还有16世纪到19世纪各时期的许多古老街巷。政府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对二十世纪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样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内部加建厨房、卫生间,改善条件使居民可以继续居住。

对老城区的交通,必须有个明确的观点,即道路建设和交通需求永远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远赶不上后者。所以他们的规划思想不是拓宽城内道路,引车入城,而是在外围修环路、截流外来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开车入城,当然还要辅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英国在1967年颁发《城市文明法》,规定要保护“有特殊建筑艺术和历史特征” 的地区。首先考虑的是地区的“群体价值”,包括了建筑群体、户外空间、街道形式,以至古都等。保护区的规模大小不等,有古都中心区、广场,还有传统居住区, 街道及村庄等。

《城市文明法》的名称耐人寻味,原文直译是“有关市民舒适,愉悦的法律。” 他们把保护历史街区,保护历史环境也当成使市民精神愉悦、心情舒适的必要条件, 这种认识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吗?

这个法令规定城市规划部门要制定保护规划,提出保护要求。保护区内的建筑 不能任意拆除,要事先提出申请,市政当局8周内答复,必要时当局可估价收买。区内新建改建要事先报送详细方案,其设计要符合该地区的风貌特点。法令还规定了 不鼓励在这类地区搞各种形式的再开发。由于有这些特殊的保护要求,所以其他有关建设的法律规定的日照、防火、建筑密度等要求在保护区内可以适当灵活掌握。

现在全英国有保护区约9000个,许多历史古城有相当多的保护区。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区就有51个保护区,占了该区面积的70%。爱丁堡有保护区18个,占了老城面积的90%。

日本,在1975年修订《文化财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 法律规定,“传统建筑集中,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了历史风貌的地区”应定为 “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加以保护,先由地方城市规划部门通过城市规划确定保护 范围,然后制定地方的保存条例。国家择其价值较高者定为“重要的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现全国共有47处,有800处还在实施调查。

这项制度的建立是由市民自下而上推动的,有的是为了推动旅游观光振兴经济,有的是为了保护历史建筑待其升 值,当然更多的还是认识到历史环境的价值自觉呼吁保护。他们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只影响到人的肌体,保护历史环境却涉及人的心灵,所以这是现代化过程中更为重要的内容。50—60年代的建设高潮中,人们普遍的观念是“拆旧建新”,当时的 《文化财保存法》只保护了星星点点的文物,成片的历史街区却无法得到保护。所以有市民及学者推动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保护条例,以后又促成了《文化财保存法》 的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传统群保存地区”中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及改变地形地貌、砍树等都要经过批准,要由城市规划部门做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对象。要列出保护的详细清单。包括构成整体历史风貌的各种要素要制定保护整修的计划,对 “传统建筑”进行原样修整,对非“传统建筑”要进行改建或整饰,对有些严重影响风貌的要改造或拆除重建。规划还要做出改善基础设施,治理环境、消防安全、 旅游、展示、交流、停车等方面的有关措施计划。

法令规定了资金补助的办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出资50%,用于补助住户对传统建筑外部的修整费用,每年每个保护区可以有6—8户得到补助,每户可得修整费用的50%—80%,这是一个逐步整治的计划。

到了1987年,“国际古建遗址理事会”通过了《华盛顿宪章》,全称为“保护城镇历史地区的国际宪章”,重点讲的是城镇历史地段的保护。这里所谓的“历史地段”是指“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小地区,包括城镇的古老中心区或其他保存着历史风貌的地区”。“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中应该保护的五项内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 形式、建筑风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 人工环境的关系;5、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如下几个方面:

1、保护工作必须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各层次计划的组成部分。2、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3、要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确定保护对象,并要用法律、行政、 经济等多种手段保护规划的实施。4、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 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5、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规划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6、要有计划地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和它的环境。7、在历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特色相协调。

至此,国际上保护历史地段的概念基本确定了,它的做法至今仍为各国所认可。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王景慧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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