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296号),批准了18个示范区分别为: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园、北京顺义、上海松江、天津武清、河北高碑店、河北保定英利、江苏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296号),批准了18个示范区分别为: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园、北京顺义、上海松江、天津武清、河北高碑店、河北保定英利、江苏无锡、江苏南通、浙江绍兴、浙江杭州、安徽合肥、江西新余高新区、山东泰安高新区、山东淄博高新区、广东三水工业园、广东从化明珠工业园、深圳前海、宁波杭州湾新区。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296号),批准了18个示范区分别为: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园、北京顺义、上海松江、天津武清、河北高碑店、河北保定英利、江苏无锡、江苏南通、浙江绍兴、浙江杭州、安徽合肥、江西新余高新区、山东泰安高新区、山东淄博高新区、广东三水工业园、广东从化明珠工业园、深圳前海、宁波杭州湾新区。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深圳、宁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市场,根据各有关省(区、市)报送的示范区实施方案,确定了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目的是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模,探索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的技术、管理和运营模式。根据有关地区工作基础,确定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园等18个园区作为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具体名单及建设内容见附件。
二、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实行按发电量补贴政策,项目由地级市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三、请各项目单位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制定实施计划,做好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屋顶使用协议、用户用电协议、电网接入及购售电协议的签订和衔接工作。
四、请电网企业积极配合做好示范区内各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落实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协同保障用户供电安全。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所发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国家补贴资金转付工作。
五、请有关省级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建立示范区统筹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示范区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总结示范区建设经验,并及时将示范区实施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实施方案(第一批)
国家能源局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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