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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香港居民身份认定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13年第53号公告,就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认定等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包括香港居民身份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13年第53号公告,就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待遇涉及的居民身份认定等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包括香港居民身份的认定程序、香港税务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的程序规定、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的认定等。该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在阐述发布上述公告的目的时说,具备香港居民身份是申请享受《安排》待遇的前提。该公告对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及相关程序做出明确,将所需资料表样进行公布,以便于安排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是否一律都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就这一问题,上述人士进一步解释说,香港居民申请享受安排待遇时,可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由香港有关当局出具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证核证本,对其居民身份进行确认。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凭其香港身份证和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进行确认。仅在内地税务机关对申请人身份有怀疑,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不足以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以及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申请人,可要求香港税务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

这位人士同时还提醒纳税人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需要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时,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应向香港税务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开具证明的需求。二是内地税务机关对香港税务局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应予认可。如果内地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仍有怀疑,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与事实不符,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姚长辉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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