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电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2013年3月8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104号文件印发了《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
为加强水电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2013年3月8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104号文件印发了《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和权限、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了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组织、参建单位职责、安全鉴定内容等几方面的管理办法。
根据《规定》,我国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国家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简称总站)、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简称分站)、水电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简称项目站)。
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建总站,负责国家核准(审批)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省级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核准(审批)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
此外,项目法人应在“三通一平”等筹建工程施工和主体工程开工前分别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监督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质量监督采取巡视检查和驻站监督两种方式,其中巡视检查分为不定期现场巡视和工程阶段监督检查。
根据《办法》,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工程安全鉴定主要包括蓄水安全鉴定、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及专项安全鉴定,一般由项目法人委托安全鉴定单位承担。特别重要项目的安全鉴定单位可由国家能源局直接指定。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参建单位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配合安全鉴定单位认真做好安全鉴定相关工作。
同时,《办法》要求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应做到独立、客观、科学、规范。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颁布,对规范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安全鉴定工作,提高质量监督及安全鉴定工作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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