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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享受税收优惠

本报讯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在就此发布的通知中,两部门宣布,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

本报讯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

在就此发布的通知中,两部门宣布,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悉,该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该通知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该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3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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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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