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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官员:信息被泄露将可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

2013年10月28日15时,工商总局黄建华、朱剑桥;中消协董祝礼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图为访谈进行中。中国政府网 陈竞超 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

2013年10月28日15时,工商总局黄建华、朱剑桥;中消协董祝礼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谈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图为访谈进行中。中国政府网 陈竞超 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今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详解如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访谈中,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指出,新消法下,消费者遇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时,如果能认定泄露者、有明确证据,可以主张泄露者的民事责任;如不好判定或取证,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

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最近倍受关注,无论是快递公司还是网络商品经营者,都牵扯到收集消费者信息、保证消费者信息安全的问题,消法新修订方案中也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是吗?

[黄建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几个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做了相应规定,这也是消法修改的一个亮点。

一是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同时要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要经消费者同意。

二是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收集和使用的原则,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双方的约定。如双方约定收集信息只能在哪些方面使用,超出这个范围就违背了。

三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更不能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且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和丢失。

一旦有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就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新消法对信息的收集、使用、保密、可能出现的泄露丢失的情况做了比较严密的规定。

同时,在消费者拒绝的情况下将不能随便发商业信息。新消法做了对信息使用的规定,禁止发垃圾信息。

[主持人]信息到底泄露没泄露、哪个环节泄露的,我们如何取证呢?怎样保护自身权利?

[黄建华]比如消费者刚刚买了商品房,就接到建材商、装修队、家电商场的推销电话。我觉得这种信息不难反向推断信息是谁泄露出去的。将来消费者如果在这方面发现了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朱剑桥]对,这次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可以说设计了一套非常完整的制度。消费者权利很明确——享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在经营者义务部分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有明确规定,后面在法律责任方面也相应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必须要承担一些民事责任,五十六条还规定了行政责任。

我觉得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能认定就是这个经营者泄露了他的个人信息,可以主张其民事责任,除了赔偿外,民事责任还有一系列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同时如刚才黄局长讲的,如不好判定或取证,还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

[主持人]您指的有关行政部门具体指?

[朱剑桥]这就涉及到不同领域,在各自职责范围之内,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都有调查和查处的职责。举例而言,比如你怀疑是网站就向工信部门举报,怀疑是银行就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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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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