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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得到进一步明确

本报讯 日前,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扩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公告规定,试点

本报讯 日前,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扩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

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同时,在资格认定程序中,公告亦有明确规定。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此外,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告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还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按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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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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