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以来,银川财政以推进“法治财政、民主财政、阳光财政、民生财政”建设为核心,夯实依法理财法规制度基础,着力构建财政决策科学民主、收支活动依法合规、财政管理公开透明、内外监督有力有效的公共财政管
六五”普法以来,银川财政以推进“法治财政、民主财政、阳光财政、民生财政”建设为核心,夯实依法理财法规制度基础,着力构建财政决策科学民主、收支活动依法合规、财政管理公开透明、内外监督有力有效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
在推进“两依”建设上力求实现“五个转变”
近年来,银川市财政局积极探索推进“两依”财政建设,确定“五个转变”工作思路:一是在财政职能上,做到财随政走,实现由“吃饭型财政”向“发展型财政”转变,充分体现财政发展作为。二是在聚财方式上,不断拓宽财路,实现由“单一财源”向“多元财源”转变,迅速壮大财政实力。三是在财政支出上,做到统筹兼顾,实现由“被动买单”向“主动服务”转变,加大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四是在财政管理上,做到精打细算,实现由“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提高财政管理绩效。五是在财政监督上,健全内部控制,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预防”转变,完善财政监督体系。
着力构建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法治建设体系
一是体系建设更加完备。按照“财政工作推进到哪里,制度建设就跟进到哪里”的思路,2005年至今,共制定出台了资金管理、行政管理、党风廉政等各类规范性文件100多个,逐步建立起涵盖财政收支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体系。
二是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和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执法责任确定,坚持持证执法,推动文明执法。推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程序、统一复核、统一处理、统一考核”的监督工作机制,2012年出台了《银川市财政局深化构建财政“大监督”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裁量权。
三是政务公开更加透明。补充完善了监督工作机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等部门的监督和公众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财政最新政策;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公开,明确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责任、界定范围、指定部门预算公开媒介。从2012年起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全市及市本级预算,全市244家单位的部门预算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网站进行了公开。
四是法制宣传更加多样。一方面抓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这一重点,在全面完成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轮训的基础上,每年安排四次以上党组中心组专题学法活动,并将法律知识考试作为财政干部任职、晋升的准入条件;另一方面围绕每年的“财政法制宣传周”活动,多形式开展财政法规政策宣传服务,形成了一个可视、可听、可触的多样化法制宣传网络。
五是绩效评价更加科学。2010年制定了《银川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对7个单位5方面的1.8亿元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试点工作,考评结果得到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将考评结果纳入银川市效能目标考核体系。从2011年至今,绩效考评范围逐年扩大。通过前期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调查汇总、构建指标体系,中期财政与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共同核实评价,后期多方参与审核考评的方式,实现绩效考评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绩效考评指标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指标设定更加科学、细化。
六是财政改革更加高效。出台《关于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的通知》,从简化审批程序、调整相关限额和缩短办理时限三方面,共提出简政放权、提速增效18项具体措施、减少办事审批环节28个;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在园林、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推行了“以费养事”财政补贴办法,得到了财政部、卫生部和文化部等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整合培训项目资金,通过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市场运作的整合模式,使政府培训资金效益最大化,这一做法在全国进行经验交流;在全国率先实施“先住院后付费”的诊疗服务模式,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创新财政投资方式,制定了《关于创新银川市投融资体制的意见》,积极与区内外金融机构进行项目对接,争取更多社会资本支持银川建设。
夯实基础,锐意进取,全力开创“两依”工作新局面
更加注重强化地方财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将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委托检查、评审,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价资金使用、项目运行的规范性与效益性,推进自我监督向专业化监督延伸。二是通过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推进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延伸。三是通过市县两级上下联动,推进机关监督向系统监督延伸。四是通过实行推进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内部监督向社会监督延伸,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财政监督体系。
更加注重规范财政重大决策程序。银川财政探索建立重大财政行政决策机制,逐步建立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风险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团讨论通过决定”的财政重大决策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财政决策科学、民主、法制化。
更加注重完善财政涉法防控及应对处理体系。对财政部门拟作出的的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和重大行政许可等行为,及时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凡涉及具体行政相对人的重要事项,财政部门应在处理事项的前、中、后各个阶段通报法制机构;对外出具的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书面意见、答复、确认,都应送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借助法律顾问在法律事务方面的经验和优势,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理工作。(作者系宁夏银川市财政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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