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对近年来我国消费税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今后在消费税改革与引导、扩大消费需求方面应处理好如组织收入、引导消费和绿色环保等几个关系。最后就消费税改革提出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率、完善征税环节
内容摘要:本文对近年来我国消费税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今后在消费税改革与引导、扩大消费需求方面应处理好如组织收入、引导消费和绿色环保等几个关系。最后就消费税改革提出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率、完善征税环节和方式等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 消费需求 税制 改革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消费税改革,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作用,成为税制改革的迫切要求。
我国消费税制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在1994年建立,2008年9月进行了调整,课税项目包括:一是“寓禁于征”性质的商品,如卷烟、白酒、鞭炮和焰火等;二有“奢侈品”特征的限制商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三是出于“绿色环保”考虑的商品,如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等;四是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商品,如汽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等。
2008年消费税制调整后,国内消费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剔除2009年因税目调整增长85.4%的特殊情况,2010年国内消费税达6071.53亿元,同比增长27.5%;2011年国内消费税达6988.73亿元,同比增长15.1%。从国内消费税的构成看,成品油、汽车、烟酒等占据很大比重。其中,卷烟作为消费税的主要税源,2009年至2011年占国内消费税的比重分别为44.95%、43.42%和47.97%;其次为成品油,2009年至2011年占国内消费税的比重分别为42.5%、39.58%和36.59%。汽车国内消费税所占比重则从2009年的8.8%上升至2010年的10.76%、2011年的10.30%,反映了国内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新设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等国内消费税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且部分商品税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从消费税的收入构成看,除汽车、汽柴油等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外,我国国内消费税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2011年,我国汽车、汽柴油、轮胎等行业国内消费税达3318.16亿元,占国内消费税收入五成。加上烟草消费税收入,两者所占比重超九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奢侈品消费市场快速增长,资源浪费和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这对今后消费税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消费税改革的意义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提出立足四个“着力于”,健全消费税制的要求。消费税作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导向和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在各国税收实践中,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有课征范围不断扩大和税收收入逐步增加的趋势,做好消费税改革有着深刻而现实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消费税体现国家的消费引导。消费税是专门为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课征的一个税种,被各国普遍采用。一般而言,消费税所选择的课证对象是有选择性的,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实际起到了调解消费的目的。而对一些奢侈品的征税,则起到利用经济手段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这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引发不合理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我国而言,消费税的合理设计和及时课征,从经济手段上位解决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谐可持续消费,实现人自身、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一个手段。通过税收引导,有利于帮助人们建立正确合理的消费观,进而建设完善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公平消费和注重精神文化消费的现代消费文化。
消费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相当繁重,消费税作为重要的税收手段,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消费税能通过税收手段,影响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不合理的市场要素在市场引导下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通过课征范围的有增有减,课征税率的提高与降低,进而积极有效地发挥消费税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发对相关行业在整个产业链上的利润再分配,从而达到国家对相关产业的宏观调控目的。
消费税具有一定的财政功能。从税收总额上看,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正日益凸显,成为又一个主力税种。从收入总量看,消费税已从1994年的502.4亿元增长到2011年6988.73亿元,增长了14倍;从收入比重上看,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稳定在7至8个百分点之间,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税种。在消费税收入全部划归中央的分税体制下,消费税对中央财政的贡献巨大。
消费税改革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经验证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情况,决定了消费税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围绕扩大消费需求的基本要求,今后消费税制改革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引导消费需求和组织收入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组织收入。离开了这个前提,税收经济调控、收入调节等职能都无从谈起。作为功能性较强的税种,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宽窄,直接关系到其调节的广度、深度和效果。从消费目的上,消费大体可分为日用消费和奢侈消费两类,前者以保障居民生活为主,后者则以炫耀展示为主,两者划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有所调整。以汽车消费为例,在改革开放初期,私车对普通居民而言是绝对的奢侈品。除了公车,购买私车的多是明星、商人等群体,其购买目的更多带有炫耀成分。但2003年以后,私车使用逐步在普通居民中普及。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我国2011年销售汽车1850.51万辆,同比增长2.5%,同年我国私车保有量超过7000万辆。除了豪华汽车外,普通汽车已成为城市家庭的重要代步工具,现在对汽车课征的消费税则更有财政意义。因此,一味的禁止消费并不利于扩大社会消费,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我国进入汽车时代后,今后消费税改革应进一步细化汽车的征税品目,按照价格、排量等指标细化家庭用车和豪华汽车等划分,拉大两者间的税率级次,在稳定消费和限制资源浪费的基础上发挥引导消费的目的。同样,这种理念也适用于税收收入比重大的烟酒,以及逐步扩大的奢侈娱乐消费,进而充分发挥消费税组织收入、引导消费的作用。(二)扩大消费需求和奢侈消费
在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居民的消费能力和特点是不同的。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等情况,决定了消费税体制不能一成不变。据高盛公司分析,2010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的消费市场,奢侈品的消费额达65亿美元,占全球奢侈品消费额27.5%。未来五年我国有意愿和能力购买奢侈品的人数将上升至1.6亿,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国。奢侈品虽然是居民生活的非必需品,也能起到刺激生产、增加就业等作用。应当注意到,我国已有部分阶层具有购买奢侈品的能力,是海外购买奢侈品的主力人群之一。与其将这部分消费留在国外,不如通过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等方式鼓励将这部分消费留在国内。因此,消费税改革要改变单纯抑制奢侈消费的做法,通过细化奢侈商品的课税品目,建立并发展国内的奢侈品消费市场。在奢侈商品的生产上,对国内奢侈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鼓励本国奢侈品生产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在奢侈商品的消费上,通过规范国内奢侈商品流通、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康的奢侈品消费市场。同时,考虑到桑拿、高档餐饮、高档休闲等消费的不可转移性,应对其开征消费税并从高确定税率,引导社会消费朝健康方向发展。
(三)鼓励消费需求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有效利用资源对引导消费,保护生态环境等有积极的意义。由于涉及的税目较少,消费税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对关系国计民生长远发展的水、森林、重要矿藏,以及不可再生或者再生周期很长的资源,目前基本还处于无序开发和使用的状况,一定程度导致了环境恶化。将消费税引入对这些资源的调控,通过经济手段提高使用者消费资源、损害环境的成本,与鼓励和引导消费需求在整体上是一致的,关键要处理好以下问题:一是消费税的“进项”问题。消费税作用基础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我国环境、资源问题并不是一时形成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欠账也不能在短期内通过税收来解决。消费税主要应发挥限制资源浪费和遏制环境破坏的功能;二是消费税的“销项”问题。财政支出所具有刚性,影响着消费税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中征收税款的使用。缺乏必要监督和用途的税款,很可能异化为财政收入的又一来源,背离税收调控的初衷。因此,为保证这部分税收的专款专用,有必要建立消费税的绿色账户和年度预决算,将所征收的这部分税款专门用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工作。
推进消费税改革的思考
(一)提高消费税的宏观调控能力
从拓宽消费税税基和引导消费角度,有必要进一步拓展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当前,可以将征税商品范围调整到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皮具箱包、裘皮等具有炫耀特性,以及有悖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商品,如一次性用具、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同时将桑拿、高档餐饮、高档休闲等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发挥消费税引导社会消费,抑制奢侈消费的功能。建立消费税课税商品目录调整机制,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和引导消费的要求及时调整消费税目课税商品目录,增强消费税对经济发展、社会消费的影响,通过改变社会消费实现对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控,逐步实现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公平消费的大众消费理念,进而逐步形成注重精神文化消费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消费税课税环节的监管
消费税主要选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少数纳税人容易产生通过转让定价、协议定价等避税方式故意压低售价,缩小税基,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消费税的征税应逐步向最终消费环节下移,推广到批发零售环节,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减少单一环节征税产生的规避纳税义务等情况。具体做法有:对需要限制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在生产和消费环节征税,防止企业用内部定价等办法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对汽车、摩托和酒类等消费品由生产环节改为购买环节征税,对成品油改为在批发环节征税,对高档餐饮、娱乐消费确定为在消费行为发生时征税等。
(三)调整现有消费税的课税方式
现有消费税主要课征于生产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价格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虽然避免了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却掩盖了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实质,使人产生税款实际由企业缴纳的印象,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消费者对于何种商品和消费需要缴纳消费税,缴纳多少消费税缺乏感性认识,与消费税引导理性消费的政策初衷相违背。将价内税课征改为价外税课征,将有利于明晰各方纳税责任。同时,使消费者在消费中明晰国家的消费政策导向,强化节约和依法纳税的意识。
(四)拉大消费税税率级次并加强税收调节
对奢侈品和奢侈消费行为课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进行奢侈品消费行为的消费者,由于奢侈品及其消费行为能够带来自我身份、地位、尊严的精神消费,其对于消费价格的敏感度远低于普通商品的使用者。在税率设计中,要考虑不同收入状况人群对奢侈商品及其消费行为的消费特点,通过细化税目细则,拉大税率级次差距,将奢侈消费中的利润用税收方式多征收,起到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考虑到普通居民消费的如普通化妆品、小排量汽车、汽车轮胎等,可考虑降低这些商品税率级次,适应这些消费品的大众化需求。由于这些商品的税基宽,降低其税率级次相应会刺激相关需求,在发挥引导消费的作用同时保障了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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