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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对2009年8月出台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通知指出,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对2009年8月出台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4年3月1日起,将国家支持发展的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能综合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装备纳入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

自2014年3月1日起,取消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系统、联锁系统、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等装备进口免税政策;调整三代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二代改进型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与常规岛设备、清筛机、混凝土泵车、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等装备的进口免税零部件及原材料目录。

随通知发布的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均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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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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