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公布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支持。《办法》从多方面完善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支持。《办法》从多方面完善了已实施5年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将更好地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出台于2009年。2010年,财政部发布通知,扩大了补贴范围,并同时下发了《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公布的《办法》在补贴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更细致、严格的规定。
《办法》严格了补贴条件,只有符合所列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获得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的补贴。其中,新增的条件是“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这大大强化了补贴政策的支农、惠农、强农导向。此外,对村镇银行的存贷比要求,由原来的“年末存贷比高于50%”,改为“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
《办法》新增了规定,对4类贷款不予补贴,包括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注册地所属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办法》强化了处罚措施: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暂行办法》对农村金融机构补贴期限没有规定。此次新出台的《办法》增加了补贴期限要求: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机构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
新增补贴期限的规定,体现出国家侧重帮助农村金融机构缓解开办初期的资金压力,而不是对其进行长期的补贴。
在资金来源上,按照原有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责,而《办法》明确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定向补贴资金将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东、中、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7:3、8:2、9:1。从比例数上看,中央仍承担大部分,而且充分照顾了中西部。
根据2014年中央财政预算,今年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将继续增长。201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预算数为43.85亿元,比2013年执行数增加2.8亿元,增长6.8%,主要是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预计。(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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