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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收费也要纳税

案例1:A公司是某市一家大型的食品生产企业。2013年6月A公司与B商贸公司签署了产品销售合同,因为B商贸公司回款较慢,2013年12月31日A公司向B公司收取了违约金1万元。A公司收到的违约金是否需

案例1:A公司是某市一家大型的食品生产企业。2013年6月A公司与B商贸公司签署了产品销售合同,因为B商贸公司回款较慢,2013年12月31日A公司向B公司收取了违约金1万元。A公司收到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税?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则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其第十九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所以,违约金属于一项销售产品的价外费用。A公司收到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及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为此,A公司收到的违约金还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口径的收入,计入A公司2013年度应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2:甲钢铁公司2012年1月将一处闲置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做办公用房,参照行业惯例,租金的收取方式为“押一付三”,即押金为押一个月的房租1万元,2012年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房屋续租协议,同时收取了2013年1-3月的房租3万元。甲公司将收到的租金收入按时开票并缴税。2013年税务稽查局查账时,发现甲公司的押金没有缴税,提出补缴税款和罚款。甲公司认为,收到的租房押金只是开了一个内部收据,迟早要退还给乙公司的。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为此,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收取的租房押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在收到押金的当天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甲公司房租押金1万元,鉴于乙公司按期支付房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口径的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李亚进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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