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通知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通知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根据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分类表:第一类为烟草企业,即中国烟草总公司;第二类为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公司、神华集团等;第三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型企业,包括中国铝业公司、宝钢集团、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等;第四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1年和2012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第五类为政策性企业,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据了解,收取比例提高后,2014年预计收取中央企业税后利润1414.9亿元,比2013年执行数增加375.43亿元,增长36.1%。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共15家企业,加起来上缴的税后利润将超过1000亿元,占了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80%。
通知同时规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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