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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扩围再加速,电信服务业迎七大变化

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将在境内

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将在境内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服务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主要变化如下:

扩围方式不尽相同。本次扩大范围没有像前两次扩大试点范围一样,将现行“营改增”的文件废止,而是继续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本次纳入试点范围的电信服务业,明确要求按照财税〔2014﹞43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

将电信业服务区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并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财税〔2014〕43号文件将电信服务进行了区分。其中,“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基础电信服务,适用11%的税率;对于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税率。对于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采用不同税率,有利于税负公平。

对企业税负和会计核算均将产生一定影响。一改过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关于“买一赠一”业务的税务处理方式,要求“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过去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在企业税负和会计核算方面均将产生一定影响。

对于电信运营商及其成员单位所提供的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特定的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允许差额征税。财税〔2014〕43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有助于电信服务业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

走出国门,提升国际竞争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四)中,对试点范围内的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财税〔2014〕43号与财税〔2013〕106号文件相衔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这有利于电信服务业走出国门,提高国际竞争力。

积分兑换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中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相类似,财税〔2014〕43号第七条明确:“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这有利于电信服务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特定电信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为鼓励特定电信服务业的发展,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相协调,财税〔2014〕43号第八条规定:“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一般纳税人允许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还包括: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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