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委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下称“公告”),明确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税收政
本报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委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下称“公告”),明确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税收政策的主要程序以及税收管理程序。
从申请程序来看,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从税收减免程序来看,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按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税收减免备案程序来看,经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纳税人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备案。
公告同时还明确了税收政策管理程序。
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明确了各类凭证的保管、管理、使用规则。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
明确了各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县以上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 (综合)
【慎重声明】 凡本站未注明来源为"中国财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中国财经新闻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特别提醒】: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邮箱:tousu@prcfe.com
- 相关搜索:
- 江苏灌云县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架设金桥
- 欧盟就业状况逐步改善
- 江苏沭阳县残疾人就业渠道越来越宽
- 用好促进就业的“加速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
- 天津高职毕业生就业可在津落户
- 韩国就业人口同比增幅创新低 6月份失业率上升
- 辽宁锦州市多策并举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 大数据专业将带来千万就业岗位
- 惠民生 解民忧 财税政策暖民心辽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 青海:政府买服务助未就业毕业生“回炉补缺”
- 精华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