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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迈入新阶段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完善税收制度”为起始语,做出了如下系统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完善税收制度”为起始语,做出了如下系统部署: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单纯从字面理解并同以往党和国家相关文献关于完善税收制度的部署相比较,这不过是围绕完善税收制度而谋划的又一轮改革行动。它与历史上的任何一轮税收制度改革,并无多少差别。唯一可能存在的不同,仅在于改革的具体内容。

然而,跳出字面意义而用更深刻、更宽广的眼光和视野理解这些部署,我们就会看到,这一轮税收制度改革是有着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的:

第一,它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所启动的税收制度改革。

所谓新的历史起点,除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之外,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就是,经过了35年的改革开放进程,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阶段。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税收制度的改革应当也必须服从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立足于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建设体制以及党的建设制度之间的彼此协调和统筹安排,力求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第二,它是致力于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税收制度改革。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目标而提出的目标,系站在国家治理总体角度、统领所有领域改革的总目标——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非以往仅仅覆盖某一个领域或某几个领域的单一目标。服从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也必须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交织在一起,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而非沿袭以往追随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以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惯例。

第三,它是立足于发挥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的税制改革。

在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定位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同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了财政以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全新定位,而非延续以往限于政府收支活动领域、主要作为经济范畴的传统概括。与之相联系,财税体制已经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并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延续以往限于经济体制领域、主要作为经济体制重要内容的传统界说。基于发挥国家治理的基础性作用和支撑性作用的需要,税收制度改革应当也必须纳入国家治理的框架,以建立现代税收制度为出发点,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同步推进。

第四,它是肩负跨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功能与任务的税收制度改革。

在赋予财政以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全新定位的同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亦赋予了财税体制以“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全新功能。认识到上述四个方面的功能已经超出传统意义上的财税体制改革功能定位,并且,已经超出经济领域、而延伸到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所有领域,税收制度的改革应当也必须跳出以往的思维局限,从着眼于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发挥更大的作用出发,布局改革内容及其行动路线。

第五,它是在稳定税负前提下布局的税制改革。

鉴于我国现实的宏观税负水平已经处于相对偏高状态,亦鉴于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近些年已经发生了越来越向政府一方倾斜的变化,更鉴于政府支出规模过大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事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破天荒地第一次以“稳定税负”作为税收制度改革的约束条件。在此约束条件之下,税收制度改革应当也必须由控制宏观税负水平入手,着眼点于结构优化而非总量扩大。这意味着,逐步降低来自于间接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同时相应增加来自于直接税的税收收入比重,从而变向间接税一边倒为间接税与直接税相兼容。逐步降低来自于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比重,同时相应提升来自于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比重,从而变基本上由企业“独挑”税负为由企业和居民个人“分担”税负,是这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基于新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新的治国理政方略而部署的这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相对于以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标志着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告别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制度改革操作而走上现代税收制度的构建之路,从而在完善税收制度的战略上做出重大调整,是这个新阶段提交给我们的全新课题。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高培勇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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