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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从试点走向成功的前瞻性思考

内容提要:在当今国际金融危机的阴霾还未完全消退、外需还不太景气的情况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对于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一类

内容提要:在当今国际金融危机的阴霾还未完全消退、外需还不太景气的情况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对于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一类全新的金融机构,根据其目标客户、提供的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的特点.它在试点期间可能会遇到信贷风险、缺乏市场需求、监管经验不足等问题,须在完善消费信贷公司发展的保障体系、创新业务模式、加强外部监管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消费金融公司才能从试点走向成功并得以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 信贷风险 市场需求 业务模式

为了扩大内需,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2009年7月,银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正式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程序。2010年1月6日,中国3家首批消费金融公司北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都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同家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经营模式日益成熟的金融机构,终于在中国降生了。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受到不同消费群体的欢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须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周期短等独特优势。其业务主要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及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等。其核心业务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具体包括两类:一是耐用消费品贷款,包括家用电器、手机、电脑、家具等;二是一般消费贷款,如教育、装修、婚庆、旅游等。

那么,我国选择在当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有什么意义,试点阶段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如何由试点走向成功,这些都是值得探讨而且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我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刺激居民消费以扩大内需在当今围际金融危机还未完全消除,外需还不景气的情况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对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一,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扩大居民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尤其是中低端阶层的消费需求。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定位于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家用电器等消费品需要更新换代的家庭。这些消费者多数具有明确的消费倾向或意愿。但受收入水平制约,多数人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其消费意愿,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推出有望改变这种局面,可以帮助这些中低层消费者实现其消费意愿,达到促内需目的。有数据显示,全国最大的家电连锁企业之--苏宁电器的部分零售网点因有消费信贷的支持销量增加了40%。不少专家指出,要大规模启动国内消费市场,除了加大银行等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外,还需要消费金融公司等更多专、 化金融机构的支持。

其二,通过提供专业化消费信贷服务,促进居民消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

对于居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分散,专业化程度较低。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了新的可供选择的服务,可以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与此同时,成立专门的消费金融公司。比商业银行更能提供专业化的、便捷的服务.从而进一步细分金融服务市场,也使得消费者多一个消费融资方式的选择。

2.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长期以来,国内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相对较小,这种增长方式在当今国际金融危机阴霾还未消除的背景下,将受到严峻的挑战。首先,外需减弱,出VI难以再担当拉动经济增长的重任。2008年下半年以来,因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欧盟等国家经济的衰退,使得我国的出口出现一定程度下降。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提高出口退税率、放宽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加工贸易台账准备金“由实转改为名转”等,试图改善出VI不振的状况.但2009年上半年出口仍然下降21.8%。其次,投资率过高,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有限。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驾重要马车。保持合理的投资增长速度,是带动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人、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但投资增长过快过猛,会打乱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正常节奏,诱发经济风险。2009年二季度GDP增长7.9%.其中投资的贡献率已经达到62.5%。从经济学角度看,任何国家如果把大部分资源集中于固定资产投资实为不智之举。因为过度依赖投资的增长模式不仅不可能持久,而且会导致巨大的经济风险,如投资结构失衡的风险、通胀风险、加剧资源和能源的短缺以及环境污染风险等。因此,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显得尤为紧迫,政府宏观调控的取向也在向刺激消费偏转,扩大消费是政策鼓励的重点,国内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型金融机构,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而改变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

3.有利于丰富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和完善我国金融组织体系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有利于丰富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一般是多元化的。如美国,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用合作机构、储蓄和贷款协会,甚至一些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等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我国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办理过,但规模小,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专业的为普通消费者服务的金融机构,比商业银行更能提供专业化的、快捷的服务,其提供的消费信贷产品比商业银行分类更细.品种更多,从而丰富了消费信贷产品,也更能满足消费者消费金融多样化的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居民的消费需求将与日俱增,负债消费的观念将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空问。消费金融公司于我国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成立使我国增加了一个新的金融机构品种,有利于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和完善我国金融组织体系。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期问可能遇到的问题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提供的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的特点,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机构。它在试点期间可能会遇到以下一些问题:

1.贷款风险问题消费金融公司有“审批速度快、无须抵押担保”效率高的优点,这对消费者来说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存在相当大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一方面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落后,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消费金融公司要和一般的消费者达成信用关系并非易事。而且个人消费贷款金额小、笔数多。因此,消费金融公司评估客户信用以及审批贷款的成本较高,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如果消费信贷盲目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不善、对消费信贷监管不严,则可能酿造大面积信贷风险。另一方面银监会要求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骚扰、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从目前的信用环境来看,存在坏账烂账的可能性很大。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所以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将面临信用危机的挑战。

2.高利率问题西方国家以及新兴市场国家一般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利率都高于商业银行,这种情况在中国极有可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如此,一方面可能使得借款者还贷负担加大,形成风险可能性增大;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演变成了高利贷者。一则使消费者望而却步.起不到促进消费的作用;二则还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3.缺乏市场需求的问题首先,~方面,消费金融公司是一个新事物,人们现在对它并不认知、了解,从其诞生到被消费者认知、了解并接受,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本身对于新业务及公司的管理模式也需要一个探索过程,从起步到成熟也需要时间,在此阶段,其产品的市场肯定较小。其次.其高利率可能会抑制部分客户的需求。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一般都高于商业银行。只要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都是允许的。如果按照4倍的上限,则年利率在20%以上,这显然没有什么吸引力。相反,如果年利率能在10%以下,肯定会吸引不少消费者。再次,我国居民谨慎的消费习惯和“量人为出”的消费指导思想,决定了消费贷款的需求不足。同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教育、住房和医疗价格的持续高企,更助涨了居民预防性储蓄的需要和行为。所以,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面临缺乏市场需求的问题。

4.监管经验不足的问题消费金融公司于中国是个新生事物,监管层对此类公司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比如准人条件方面、业务范围方面、产品定价方面、信息披露方面等实践经验不足,将面临巨大挑战。

三、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从试点走向成功的对策建议

1.完善消费信贷公司发展的保障体系首先,迫切需要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是消费金融公司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和前提。一般而言,个人征信体系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

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提供信用和提供多少信用的一种制度体系。在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上,人民银行应起主导作用.人民银行必须扩大个人征信的采集范围.要有效整合工商、税务、司法等相关部门的个人信息,并加大科技投入,广泛采用科学信用数据,不断完善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以及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为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决策的参考。由央行主导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推动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和降低风险。而且还可以通过促进个人的诚信消费来刺激消费并带动经济增长。其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采取多种措施.以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加大对社会保障事业方面的投入力度,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民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保障水平,以减少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带动和提升居民的有效需求。只有建立统一、完善、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体系,居民才会放心大胆地消费,消费需求才会飞跃式增长。再次,要健全消费信贷相关的法规制度,鼓励、引导消费信贷有序发展。一是司法制度,要打击恶意逃废消费信用债务的不法行为;二是财会制度,主要是要建立和健全相对完善和灵活的呆坏账核销制度。

2.创新业务模式消费金融公司要由试点到成功推广.创新是关键。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两者在目标客户、分销渠道、提供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虽存在诸多差异,但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与现有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有交集 目前个别银行也推出了无担保产品,可用于小额个人或家庭消费,如结婚、装修、旅游、进修、购置家电等,贷款的手续也逐渐简化。与其他金融机构同质性较高的产品如信用卡贷款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产品并无明显优势。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在于其面向中低端个人客户,使这类在银行申请不到信用卡的群体,可在消费金融公司获得消费贷款。但是从贷款成本和使用的便利程度看,信用卡更胜一筹。首先,使用信用卡贷款不仅没有贷款用途限制.而且银行最长有56天的免息期。若向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则需要付出比较高的利息成本。其次,消费金融公司需对每笔消费申请进行审核后才发放消费贷款,而消费者利用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功能可随时按自己意愿选择消费事项。因此,由于信用卡具备一些优势,消费金融公司要打开市场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创新业务模式。

其业务模式要求成本要低,风险要可控,产品要有特色,管理手段要新。在当前主要通过刺激消费来扩大内需的政策导向下,我国潜在的消费信贷市场会很大。消费金融公司可在现有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基础上.从目标市场的选择、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产品开发与设计、合理定价、完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以拓展其业务领域.增强消费信贷业务的竞争力。在业务拓展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模式,加强与大型零售机构、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等的合作,通过有效链接居民个人消费的各个环节,深人挖掘消费者的有效需求,从而拓展个人消费金融业务的深度与广度。

3.扬长避短。赢得竞争优势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消费金融公司明显的劣势是融资成本较高.其明显优势在于其是专业的消费金融机构,能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全能化的金融服务。因此,当前中国的消费金融服务公司应扬长避短,以提供专业化服务确立自身的竞争优势。在服务对象上,找准市场定位,应确定为具有相应的收人潜力同时愿意接受和尝试新型便捷的消费金融模式的人群。在服务范围上,聚焦于当今商业银行消费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甚至空白的婚庆、教育、旅游等业务区域。在服务内容上,除提供信贷外,应贯穿以消费者为本的服务理念,着力于提供更专业、更灵活、更快捷便利且覆盖消费全过程的服务,以专业周到的服务作为信贷的附加值,弥补在融资成本方面的弱势。

消费金融公司只有发挥其专业化的优势,才能扬长避短,赢得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4.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外部监管科学适度的外部监管是消费金融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保障。基于我国缺少对此类新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监管经验,加强外部监管。

根据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应从严格准人条件、规范资金来源与使用、设定合理的监管指标、完善的监管手段和方式以及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着手。准人条件方面.要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设立合理的门槛,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从业人员、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资金来源与使用方面,监管部门当前应该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方向上的监管.切实防止消费金融公司非法吸储以及违规放贷。尤其要切实防范消费金融贷款违规进入股市甚至房地产市场。监管指标方面,着重比例监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比例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同业拆人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关键是严格按指标去监管。监管手段、方式方面,必须着力改善。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并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监管方式采取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以提高风险监管的水平。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母机构通常也是金融机构,因此必要时应实行消费金融公司与其母机构的并表监管。信息披露方面,应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按信息披露的要求强化和规范信息披露,尤其要强化对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

四、结语

我国人均GDP已突破3300美元.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内居民“重储蓄、轻消费”传统消费观念逐渐改变,居民消费模式正从生存型向基本需求型和享受型转变,我国消费信贷市场方兴未艾。孕育着巨大的市场潜力。笔者相信,只要合理引导、审慎监管、稳健发展,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一类全新的金融机构,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喻强、单昕欣:《对我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金融)2009年第20期。

2.陈琼、杨胜刚:《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国际经验与中国的对策》《中国金融12009年第20期。

3.王然:《消费金融弥补商业银行短缺》,《消费日报)2009年8月24日

4.赵中伟:《专业化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方向》,《中国证券报12009年8月24日。

5.李春顶:《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需要实践探索》,《证券时报12009年8月18日。

6.郭田勇:《消费金融公司如何从试点走向成功》,《中国证券报12009年8月24日。

7.施雁飞:《消费金融公司能撬动多少内需》,《西部论丛》2009年第9期。

  • 中国财经新闻网
  • 杨彩林 湖南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
  •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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