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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有了“航标灯”

我国首部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已于2014年6月25日正式实施。《通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对于实现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解决高标准农田“

我国首部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已于2014年6月25日正式实施。《通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对于实现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解决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实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上下结合、相互衔接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规划标准统一、资金渠道不变、相互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进整合、共同完成目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式的有效落实。

实现了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2013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通则》的实施,对全面规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各个地方,目前,各相关部门都有各自的行业标准,许多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建设标准参差不齐、难以统一考核评价的问题比较突出。《通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对于实现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解决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实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上下结合、相互衔接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规划标准统一、资金渠道不变、相互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进整合、共同完成目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式的有效落实。

明确耕作层厚度等技术要求

目前,我国耕地质量总体不高。据统计,全国因水土流失、贫瘠化、次生盐渍化、酸化导致耕地退化面积已占总面积的40%以上;东北黑土层厚度已由开垦初期的80-100厘米下降到20-30厘米;华北平原耕作层厚度比适宜的22厘米浅3-7厘米;南方土壤酸化、西北盐渍化问题依然突出。

《通则》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把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作为重要内容,体现了重大思路性转变。目前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明显提高,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左右,土壤有机质含量有一定程度提升,土地污染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外,《通则》还从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方面,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技术要求予以明确,提出了耕作层厚度、田间道路通达度、农田防护面积比例、田间基础设施使用年限等一系列量化指标。比如,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不高于8%、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田间道路通达度不低于90%,农田防护面积比例不低于90%等。

划定建设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

综合考虑国家相关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要求,《通则》确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3类,以期最大限度保证优质农田作为高标准农田,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

《通则》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主要涉及的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八个方面,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要求。其中核心部分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等六个方面。

具体来看,重点区域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水利、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依据GB/T28407评定成果确定的县域内等别较高耕地的集中分布区域。

限制区域主要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通则》规定,在这一类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通则》规定,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

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

《通则》明确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依据相关规划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实行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因地制宜、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提出要切实保障农民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要求在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在建设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协议;建设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通则》明确规定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要求通过土壤培肥、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加强工程设施管护、加强地质灾害等灾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宗禾)

 

专家解读

执行中切忌“一刀切”

近日,《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发布。专家表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民收益具有深远意义,但在执行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一刀切”,重视提升土地的生态质量。

坚决对土地污染说“不”

要围绕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

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6。

《通则》中明确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限制区域主要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通则》规定,在这一类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张维宸指出,当务之急是加强对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冶炼业、加工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企业的监管,督促其进行环境治理达标,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建立耕地污染补偿修复资金,做到“谁污染,谁治理”。

“土地环保政策能否落实到位关键看地方政府是否真正履职尽责。”张维宸说,地方政府应该放弃GDP挂帅的理念,敢于对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业说“不”。

要尽量避免“一刀切”

“我国耕地分布广,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异非常大。例如,东北旱地居多,南方湿地较多,情况各不相同。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尽量避免‘一刀切’,才能使农田建设与实际情况相匹配,实现投入产出的效益最大化。”唐忠说。

张维宸建议,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应切实根据耕地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规划统筹、分步推进,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强调数量质量、生态并重;要实行差别化整治,实行重点区域的重大工程建设。此外,还要处理好粮食生产和林牧渔副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高标准农田促进粮食增产、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

“可喜的是,《通则》规定,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张维宸说。

莫打着城镇化旗号占地

专家建议,要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稳定性。高标准农田一旦建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城镇化仍然是导致耕地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优质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张维宸坦言,在城镇化进程中,高标准农田建设可能会面临3个方面的挑战。其一,由于基础条件比较好、建设成本低、示范效果好等因素,高标准农田一般建设在城镇周边,但这些地方又往往容易成为建设用地、工业用地首征之地,这可能导致大量耕地资源的流失。其二,在农用地向城市用地流转过程中,土壤表面的封闭,容易造成土壤“呼吸系统”的堵塞。在城市边缘地带,城市扩张带来了更多的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增加了土壤中持久性的农化污染源。其三,在城镇化进程中,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会日益突出,直接威胁高标准农田的稳定性。

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高标准农田建设不仅可以有效保障粮食安全,还能促进农田集中连片分布,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平台,为土地流转创造有利条件。

李国祥表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流转相辅相成。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目前土地流转面临着农田土地规模小、分散化、细碎化等难题。一方面高标准农田不足,租金偏高,另一方面大量细碎化农田闲置。高标准农田建设将有效解决上述难题,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随着工程竣工验收后的重新确权登记发证,高标准农田设施将明晰所有权,将有利于下一步土地流转的推进。

张维宸建议,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应该强化高标准农田的管控,强化规划的稳定性。高标准农田一旦建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高标准农田,不得擅自调整高标准农田规划。凡是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要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给农民更多的实惠,不得强行开展土地整治。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政府调配、市场置换等手段,将不可提升和优化的劣质土地转变为城镇化进程的建设用地,实现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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